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丹县老政府大院部分住宅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21]14号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老政府大院部分宿舍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南丹县老政府大院部分住宅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第十四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2021年1月28日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南丹县老政府大院部分住宅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县城镇化建设、城区路网的合理规划布局和市政公共设施等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老政府大院部分住宅区进行征收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丹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2〕10号)、《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20〕33号)精神,参照《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政府大院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2008〕52号)以及老政府大院第一期安置到中兴小区的住户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原县司法局内院和县老粮食局大院拆迁补偿标准,为确保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和补偿范围
(一)南丹县老政府大院宿舍第5栋、11栋、13栋第一期已有44户住户安置到中兴小区,本次老政府大院宿舍第5栋、11栋、13栋第一期尚未安置的11户住户(第5栋2户、第11栋4户、第13栋5户)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征收的11户住房总面积722.38㎡(其中:住户房产证面积652.59㎡,公摊面积52.99㎡,既成事实的房屋主体扩建面积16.8㎡)。
(二)各住户所使用的配套杂物房等附属用房无土地证、房产证,属县人民政府公共财产,不计入个人住房安置面积或货币补偿范围;个人未经许可在楼顶扩建或者在其他空地上扩建的杂物房,不计入个人住房补偿安置面积或货币补偿范围。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南丹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南丹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及期限
(一)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要求,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拆迁安置工作,实现科学规划、依法拆迁、和谐安置的目标。
(二)征收时间从2020年11月开始。
四、安置房地点和房源
本次被征收房屋拆迁户的安置房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教育路商贸中心安置小区回迁安置楼,安置房共11套(其中2单元B户型129.97㎡1套,3单元A户型122.40㎡1套、122.19㎡4套,4单元A户型121.67㎡5套)。商贸中心安置小区安置房为毛坯房,统一外墙装修、内墙抹灰,安装入户大门、铝合金窗,水电安装到门口。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产权置换方式。
1.置换面积计算办法。参照老政府大院第一期改造工程安置到中兴小区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以被拆迁户合法性房屋面积(即房产证登记的面积+公摊面积)为依据,按1:1.2的比例进行面积置换,既成事实的房屋主体扩建部分按1:1的比例进行置换,原则上按一户一套住宅给予安置。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户获补偿面积的部分,参照县老粮食局大院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被拆迁户按2800元/㎡的房价补交超面积部分的房款;安置房面积不足被拆迁户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此次安置房源的价格2800元/㎡计算,由县人民政府补偿不足部分面积的房款给被拆迁户。
2.公摊部分未缴纳房款的,应按房改政策的规定补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文件中第十五条:“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按原房改时的价格和政策缴纳原房改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参照老政府大院第一期改造工程搬迁到中兴小区的安置补偿标准,被拆迁户按购房当年价款补交公摊面积价款后,公摊部分的面积按1:1.2的比例给予置换。参照老政府大院第一期搬迁到中兴小区的安置补偿标准,第5栋、第11栋住户当年购房价254元/㎡,第5栋每户公摊面积为4.02㎡,第11栋房产证面积为53.14㎡的住户公摊面积为4.36㎡,第11栋房产证面积为68.19㎡的住户公摊面积为5.59㎡;第13栋住户当年购房价258元/㎡,每户的公摊面积为5.01㎡。
3.征收房屋装修部分按评估价以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
4.置换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置换安置房新产权登记手续,置换面积部分办证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安置户按规定标准缴纳。被拆迁安置户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和土地证的,在办理房屋产权新证时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拆迁安置户承担。
(二)货币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产权置换方式计算的面积(即房产证登记面积和公摊面积按1:1.2比例计,既成事实的房屋主体扩建面积按1:1比例计)乘以本次安置房源2800元/㎡的房价并扣减应补交公摊面积价款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房屋装修部分按评估价以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和附属设施迁移费
(一)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参照《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20〕33号)规定,按被拆迁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即产权证的住房面积+既成事实的房屋主体扩建面积)计算,每次每平方米给予10元搬迁补助费,按2次搬迁计算(含搬出、搬进),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
(二)过渡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把房屋腾空交给房屋征收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个月安置过渡费。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按10元/㎡·月计算(面积包含产权登记面积+合法扩建部分面积)。
(三)附属设施迁移费。搬迁的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网络等移机费用,每户一次性补偿1500元;水、电线路一次性补偿3000元。
以上补偿费用与安置房超面积价款抵扣后,按多还少补原则,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结清。
七、奖励办法
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如约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拆迁房屋并交付钥匙的,每户奖励10000元;在第16—30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拆迁房屋并交付钥匙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该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八、征收补偿安置结算程序
补偿安置顺序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先签协议先领补偿款"的原则进行,根据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选房。
九、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定的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或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测绘为准。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或征收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时限内纠纷不能解决的,可由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后进行拆除,待产权纠纷解决后再作补偿安置,产权纠纷人必须在征收期限内搬迁,不能因纠纷而影响征收拆迁工作。
(四)房屋所有权人去向不明者的,由征收人和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按代管房处理。
(五)对已抵押的房屋,须由抵押人和被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期间,不影响房屋的正常征收。
(六)所有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楼房设计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面积以不动产登记测绘为准,新房交房标准按毛坯房交房标准执行。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期征收拆迁划定的区域范围,解释权归南丹县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