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在被拆迁人未与拆迁部门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屋即被不明身份人员违法强制拆除,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呢?被拆迁人作为原告与被诉主体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王女士在J省N市某村拥有合法厂房一处,厂房每年经济效益可观。当地经开区征收办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下发拆迁通知、征收公告等,称要对包括王女士厂房所在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因补偿安置不合理,王女士未与开发区征收办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10月的某一天,王女士的厂房即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厂内的物品损毁殆尽,这给王女士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律师的指导下,王女士以厂方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开发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违法。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经开区管委会强拆案涉厂房缺乏事实依据,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律师认为,在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职权,发布公告即为履行该职权的具体表现。
在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证明该强制拆除行为系由其他责任主体实施,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本案中,经开区管委会系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经开区征收办作为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其发布的《拆迁通知》《征收公告》《征收通知》以及王女士厂房被强制拆除后视频等证据,可以证实王女士厂房在征收范围内,且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实施期间,拆除王女士厂房是上述征收工作推进的关键组成部分,符合经开区管委会的行政意图及目的,经开区管委会显然是王女士厂房被拆除的受益主体。
因此,经开区管委会应对王女士厂房被违法强制拆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经开区管委会否认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则应当举证证明王女士厂房并非由其实施拆除。
但是,经开区管委会并未举证证明非其所为,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王女士厂房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查明适格被告。然而,一审法院却让原告厂方承担经开区管委会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裁定驳回厂方的起诉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于是,律师指导王女士针对一审裁定向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中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厂方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通过本案,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系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是,在行政案件中,要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也就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可以以拆迁责任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被拆迁人的原告仅仅提交初步的证据材料证明拆迁责任主体及强拆事实即可,而拆迁责任主体则应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若其否认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却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造成的败诉结果!(段双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