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谭深杰律师团队代理的烈山某石料厂(以下简称石料厂)诉烈山区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已由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取得胜诉。
2010年7月,石料厂与烈山区环保局签订了一纸《提前关闭协议》,协议约定烈山区环保局根据石料厂提出的异地安置要求,落实新的矿产地。
但烈山区环保局却迟迟未能履行该协议。
2020年4月,石料厂向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并委托谭深杰律师团队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谭深杰律师团队及时开展工作,查清事实。
据调查发现,2009年淮北市政府为推动生态城市建设,要求石料厂于2009年6月停产(石料厂采矿权正常应于2009年11月到期)。2010年3月淮北市政府作出《补偿修正方案》并要求烈山区政府严格执行工作部署、落实方案。在烈山区政府的安排下,由烈山区环保局与石料厂签订了《提前关闭协议》。查清事实后,谭深杰律师团队及时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烈山区政府(以下简称被告)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
诉讼中,本案被告主要提出三项答辩要点。对此,代理律师逐项进行分析:
一、被告称案涉协议属于民事协议,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本案中,烈山区政府是为了配合淮北市政府推动生态城市建设,才安排烈山区政府与石料厂签订《提前关闭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所规定,即“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因此,律师认为,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同时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内,故被告的答辩于法无据。
二、协议签订时采矿权已到期,石料厂属于到期关闭,不属于补偿关闭
本案中,石料厂的采矿权应于2009年11月到期,但是实际停产时间为2009年6月。虽然《提前关闭协议》签订时间晚于实际停产日期,但仍可以认为石料厂与烈山区环保局的协议实际生效时间为石料厂关停之日,之后的协议签订只是具备了形式要件。
因此,烈山区政府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补偿安置义务。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对此,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被告答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支持谭深杰律师团队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区环保局对异地安置石料厂无相关职权
庭审中,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并未得到人民法院认可。
根据2010年3月淮北市政府作出《补偿修正方案》,烈山区政府负有落实关闭持证的矿山补偿的职责,烈山区环保局虽然与石料厂签订了《提前关闭协议》,但是该协议未能得到实际履行,因此应当认定烈山区政府未履行其补偿职责。
综上,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谭深杰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于60日内对原告石料厂的关停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律师认为,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实施征收与政府签订征收协议时,首先应当充分调查征收手续的合法性,以及作出征收决定和批准的部门,以便于确认责任主体。其次,签订协议时应当仔细阅读行政协议的内容,确认各方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在协议相对方不能及时履行协议内容时,应当寻求法律的帮助,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