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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房屋被谁拆的该告谁?最高法院裁判已揭晓答案!

摘要:房屋遭强制拆除、青苗等其他地上附着物遭强铲后大家一定要谨慎提起相关程序,在被告的确定问题上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不可固执己见盲目追求“提高审级”。更为重要的是要把功夫下在强拆来临前,做好对房屋、青苗的拍照录像取证和对可能发生的强制拆除的现场取证。
不知道房屋被谁拆的该告谁?最高法院裁判已揭晓答案!

  房屋遭违法强制拆除后怎样确定正确的被告一直是困扰被拆迁人的一大难题。过往几年的征拆实践中,仍大量存在在未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或者获取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的情形。强拆者脑门子上也没刻着字,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往往被短时限制,一些人自然而然就会将区县政府锁定为被告,争取一审就将官司打到中级人民法院去。不过事实上,这种看似“简单明了”的操作已是越来越遇到阻力,被拆迁人群体需要了解法院的最新裁判观点了。

  【最高法裁判:有发文的以发文主体为被告,没有的谁拆的告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9923号《行政裁定书》中对确定强制拆除行为被告问题有一番全面的论述:

  通常对于法律行为,因存在明确法律规定的前置性程序行为,如违法建筑的认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决定等,行政机关在作出并送达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

  对于事实行为,因无法辨明谁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通常采取推定行为主体的方式,法院根据初步证明材料并依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推定房屋被拆除的受益者为被告。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仍应以该主体为被告,不再适用推定原则。

  这段话翻译过来其实是比较容易理解的:

  其一,如果房屋在被拆除前已经被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法定的以拆除房屋为内容的文书,那么发文的机关就是合适的被告。

  譬如在某起征收项目中,乡镇政府针对村民的无证房屋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限期当事人在7日内自行拆除。结果在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限未届满时房屋即遭强拆,那么乡镇政府就是“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的被告。此时想以征收主体区县政府为被告起诉,难度将会很大。

  其二,如果房屋被拆除前没有任何机关、部门依法发文,此时方才适用“强拆主体推定原则”。但“推定”也不可能一律朝着对征收项目负总责的区县政府去,也需考虑以下问题:

  1.有无初步证明材料。如强制拆除现场的照片、手机拍摄的视频、监控画面、证人证言、通话录音、微信截屏等。如相关材料仅指向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那么想把区县政府拉进来当被告就可能面临困难。

  2.如被拆迁人及时报警,警方对强制拆除行为实施者的调查结论亦是重要的证据。

  3.在征收方依法设立房屋(征地事务)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将是法律上首选的“推定”担责对象。

  分析到这里,我们需要引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发布的《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内容了:被征收人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政府具体实施外,法院应当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在明律师在此特意对规定原文做了一番精简,这样更便于广大被征收人看清其规定的实质内容。

  一言以蔽之,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区县政府原则上是不作为推定强拆主体当被告的。换一种说法就是,司法机关显然倾向于将违法强制拆除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4.行政机关对强制拆除行为的“自认”同样需要证据支持,不应被直接采信。实践中,乡镇街道、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主体可能会在相关诉讼中站出来自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甚至村委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民事主体也会这样干。

  此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缜密组织证据材料,力争通过前述各项证据所组成的链条揭穿其欲“代人受过”的真实意图,将矛头直指幕后的真正主使,为日后主张行政赔偿奠定基础。

  这种情况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掌握项目性质十分重要。如果项目被证实就是政府主导的征收改造性质,那么村委会、某公司这些主体显然只是受托行事,不足以将强拆违法的责任一把都揽过来。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房屋遭强制拆除、青苗等其他地上附着物遭强铲后大家一定要谨慎提起相关程序,在被告的确定问题上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不可固执己见盲目追求“提高审级”。更为重要的是要把功夫下在强拆来临前,做好对房屋、青苗的拍照录像取证和对可能发生的强制拆除的现场取证。通过有力的证据直接将某个机关、部门“证”死在强拆行为实施主体上,才是此类权利救济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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