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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浦〕征地房补告[2021]第115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20]第2019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浦〕征地房补告[2021]第11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浦〕征地房补告[2021]第1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20]第2019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产数和建筑面积:

1、项目位置为 浦东新区书院镇II 176/159—II 179/164 ;

2、居住房屋产权数 3 ,建筑面积 471 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 0 ,建筑面积 0 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100元(人民币,下同)。

2、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00 元。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②产权调换(√); ③易地新建(×)。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②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首善街555弄、石潭街135、136弄,总建筑面积1609.31平方米,多层安置基价2300元/平方米(一房一价),高层安置基价2750元/平方米(一房一价),房屋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南字(2009)第016106号、沪房地浦字(2010)第238423号、沪房地浦字(2012)第251475号,规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浦〕征地房补告[2021]第115号)

②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的, / ,规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浦〕征地房补告[2021]第115号)

4、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为 / ,易地新建安置补偿费 / 元。

5、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含可建未建)每月12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800 元,按 1800元发放;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含可建未建)10元计算,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 元发放;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含可建未建)200元计算 ;

④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在签约期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补偿户,给予每户(按核定户)2万元的签约奖励;具体详见补偿口径。

6、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评估和补偿口径执行;

7、其他事项: / 。

(二)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 / ;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 ;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浦〕征地房补告[2021]第115号)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 ;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 ;

⑥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⑦其他费用: / 。

2、其他企业补偿费用包括:

①房屋价格: / ;

②设备搬迁和安装费: / ;

③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 ;

④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 ;

⑤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⑥其他费用: / 。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签约期限 3 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四)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地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五)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 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其他事项 / 。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2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王妍飞 联系地址: 张江路1238弄1号楼7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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