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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沪〔嘉〕征地房补告[2021]第001号)

摘要: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0]662号批文批准的大型社区江桥基地二期配套商品房地块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沪〔嘉〕征地房补告[2021]第001号)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房补告[2021]第001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沪〔嘉〕征地房补告[2021]第001号)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0]662号批文批准的大型社区江桥基地二期配套商品房地块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东至金耀路、南至爱特路、西至嘉闵高架、北至鹤旋路。

2.非居住房屋产权数 1产,建筑面积 1277.5平方米,土地面积2815平方米(经调查,被补偿人房地产权证[权证号:嘉2002018030]所记载的土地和房屋分别位于沪府土[2010]662、663号和沪府土[2009]36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范围内。为保障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房地产权证所记载的土地和房屋一并进行补偿,故对2016年9月27日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作出修定)。

二、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方案:

1、非居住房屋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评估得出);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

⑥早签早搬的奖励费标准: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奖励40万元;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在争议协调过程中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奖励20万元;进入实施补偿和责令交地过程的,不予奖励。在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奖励20万元;未按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2、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批准之日30日为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3、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同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嘉定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5、货币补偿资金落实情况

补偿安置总金额为7028296元,已按规定落实。

三、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即2021年2月1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嘉定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嘉定区博乐路73号607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1年1月20日前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嘉定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嘉定区博乐路73号607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夏正梁 联系地址: 嘉定区博乐路73号607室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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