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房补告[2020]第003号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6]51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涉及非居住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 东至赵重公路、西至重固镇大街、南至福泉二村、北至重联路;
2、非居住房屋产权数 2,建筑面积 12612.38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
⑥奖励费标准:每户50万元;
⑦装修装饰费用(评估得出);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批准之日 20日为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货币补偿资金落实情况
补偿安置总金额(货币补偿金额)已按规定落实。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1月3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1年1月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许春燕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