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征收土地作为留用地 需支付土地补偿费)
南都讯 记者 韩碧英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怎么补偿?想要将留用地申请为国土建设土地,费用又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公告,对《江门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各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其中明文规定,征收土地作为留用地的,需支付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省公布的相应地段同一地类最低保护价标准的60%确定。
规定了土地补偿费标准
办法使用范围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留用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不含征收后安排作为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面积),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留用地安置比例如何?办法指出,规划用作商业服务业、居住或前两者混合用途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规划用于不含前种用途的其他用途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而留用地选址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若是以城市批次形式连片征地的,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由被征土地所在镇(街)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
费用方面,办理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征地单位承担;属单独选址项目的,办理留用地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承担。至于土地平整费用及办理留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费用,由留用地所属村集体承担。
办法指出,征收土地作为留用地的,需支付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省公布的相应地段同一地类最低保护价标准的60%确定。已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自行使用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所需费用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解决。
留用地可折算货币补偿
办法指出,部分情况将不再安排留用地,而是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包括: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也无法在留用地集中区集中安排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年内被多次少量征地,留用地总面积 3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认为不宜安排留用地的;因其他条件限制无法安排解决留用地的。对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补偿如何折算?根据办法,留用地货币补偿总额=被征土地位置对应的商住用地的基准地价的区段价 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 10%。
对于以下情况,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已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自行使用的;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征收土地后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将项目征地红线范围以外、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一并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安排留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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