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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书做出时间不合理,也要撤销!

征收补偿决定书做出时间不合理,也要撤销!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标志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该条例规定,如果征收双方对补偿无法达成一致,应该启动的程序是征收补偿决定程序。

  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出现认定事实不清,做出时间不合理,是否属于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

  征收补偿决定下发,房子强拆开始倒计时

  王某某在安徽省某市某路66号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15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但由于历史原因,王某某还有30平方米的未经登记房屋,该部分房屋已经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建设。

  2016年5月,安徽省安徽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附补偿安置方案,王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6年6月,房屋征收部门对王某某的有证房屋进行了评估。王某某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4月,某区人民政府向王某某下发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书对于王某某的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土地均未补偿,且要求王某某在15天内完成搬迁,逾期搬迁的,某区人民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书还告知王某某如果对该补偿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申请复议,6个月内申请诉讼。

  为了保住房子不被拆除,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某的未经登记的房屋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于王某某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王某某对于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的理由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等。据此,一审法院作出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王某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撤销】

  律师认为,王某某的这份补偿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即王某某有产权证的房屋所占的土地和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处于同一个院落内,对于同一院落的土地行政的确定问题,应该是由有权机关按照统一的标准,在充分考虑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以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用地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认定,评估机构再跟进认定结果,对于此类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而为合理的补偿提供依据。在征收部门未对先知土地的面积、性质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明显不当。因此,涉案的补偿决定书应予撤销。

  【律师分析:补偿决定书做出时间不合理,撤销】

  律师认为,评估机构对王某某的房屋作出评估报告的时间是2016年,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的作出时间是2019年,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很大的情况下,该补偿决定仍以三年前的评估报告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依据,其所给予的货币补偿难以保障王某某在类似地段购买到类似房地产,实质上也变相的剥夺了王某某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权利,违反了国务院590号令的公平补偿原则,属于明显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并认定王某某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进而做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和涉案补偿决定书的终审判决。至此,王某某房屋被强拆的危机解除。

  通过此案,在明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设定就是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时,政府进行征收所必须进行的一道手续。补偿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倒计时已经开始,只有找到突破口,撤销补偿决定书,才能够在强拆启动前加上一把锁。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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