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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顾某-未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摘要:顾女士在长春市某区购买了一处房屋用于经营商贸公司。2019年10月,区政府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称对非宅房屋仅给予货币补偿。同年10月23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上述地块房屋实施征收。顾女士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征收决定。
吉林顾某-未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吉林顾某-未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胜诉印章)

  案号: (2020)吉01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作为类案件案由

  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审结日期:2020年10月12日

  案情简介:

  顾女士在长春市某区购买了一处房屋用于经营商贸公司。2019年10月,区政府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称对非宅房屋仅给予货币补偿。同年10月23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上述地块房屋实施征收。顾女士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征收决定。

  案件结果:

  在临近开庭前,律师在全面分析案情后指导委托人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公告。长春中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的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本案中代理律师抓住涉案征收决定公告在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方面存在证据缺陷,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剥夺了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等违法点,将征收决定确认违法,也为后续保障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吉林省长春市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例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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