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起,国家层面数次发文或者召开会议,对“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整治工作安排。其中,对“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其力度之强可见一斑。
严格执法固利国利民,但却避免不了个别误读政策而采取“一刀切”“表面执法”“拆违”代“拆迁”等现象的存在。因此,征收环节中,如出现的粗暴强拆等行为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
此时,被拆迁人应当如何依法获得赔偿呢?
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也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违法行政而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实践中,国家赔偿可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房屋被强拆而引发的国家赔偿因违法行政而产生,属于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也就是说,我国行政赔偿程序包含两个阶段:行政处理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行政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事项的程序。司法诉讼程序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就行政赔偿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的程序。
为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处理权,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赔偿时,原则上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当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除需要符合一般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上述前置条件外,还需要符合“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这一条件,这也是行政赔偿往往需要经历两次诉讼的原因。
根据该条件,相应地,就要求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赔偿前需要先行就行政行为提起确认违法诉讼,确认违法之后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但在实践中,很多强拆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而是未经任何法律程序直接进行强拆的事实行为。这时,当事人就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一并提出确认违法的请求,而不必在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之后再提单独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行政机关拒绝赔偿时,当事人应当如何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观点,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诉讼),而不能就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行为提起确认违法诉讼或者撤销诉讼。当然。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其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