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维权免费咨询通道<<<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一下费用: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农村村民住宅;4、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5、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但是如果补偿安置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在的地区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则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标准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