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所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这是每个人内心的期望,也是每个人对幸福生活的追求。
但当机械的轰鸣声想起时,当高耸的建筑应声倒地时,扑面而来的尘土让我们清醒,我们为之付出“毕生心血”的房子,已经被强拆了。
许多人可能会觉得这样的场景只会发生在影视剧中。然而,随着社会地发展,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遇到这种情形,试问:房子被强拆时,我们又能做些什么呢?
面对非法行为,我们绝不能采用“以暴制暴”的非法手段强行阻止拆迁,这样会使我们的维权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想要做到据理力争,首先要收集并保存有力证据,然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此可知,政府进行强制拆除行为时,不仅仅需要合法的拆除依据,而且也需要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在公告期内,我们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多种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比如,贵阳市龙里县李先生用自己的房屋开办农家乐饭店,因房屋所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李先生与拆迁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随后,李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团队进行维权。在漫长的维权道路上,黄晓丽律师团队以维护李先生的利益为己任,并在李先生积极配合下,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维护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习近平主席曾说:“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因此,在面对非法强拆的行为时,不畏权威,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明律所也要提醒征收方,房子不仅仅是一个屋檐、一间房子、一所建筑,它更是老百姓用来安生立命,安抚心灵的场所。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要站在群众的角度给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答案,使老百姓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美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