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王家才律师代理的李先生诉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经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豫0325行初11号行政判决,撤销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资执罚【2017】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复﹝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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