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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吓一跳!原来村务公开还可以申请这些棚改事项!

摘要:一看吓一跳!原来村务公开还可以申请这些棚改事项!
一看吓一跳!原来村务公开还可以申请这些棚改事项!

  家住河北省廊坊市某村的郝先生所在的村因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而面临征收,但郝先生却有些发愁,原来他认为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存在征收情况不够透明等问题。正当郝先生一筹莫展之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针对该情况提出,可以申请村务公开,要求村委会公开该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郝先生的入户调查清单,以及该项目所有被征收人的补偿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回迁情况等等村务信息。

  那么,这样的村务公开申请能奏效吗?

  此刻,您可能不禁要问村务公开是什么?其实村务公开就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比如村里的公告栏、村里户外LED屏宣传栏、手机APP、触摸查询机、电脑等等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简而言之就是要及时公开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在本案中,郝先生就上述涉及棚改项目的内容向村委会提交了书面的村务公开申请,但村委会一直未对郝先生所申请的村务信息进行实质公开。

  侯森律师便指导委托人向当地区政府提起责令村务公开申请,区政府收到申请后,责成乡政府责令村委会依法对郝先生提出的申请进行答复,但村委会仍然未实质公开郝先生所申请的村务信息。

  故,郝先生于2020年3月29日再次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本次郝先生提出的申请内容与区政府责令村委会于2020年3月23日答复给郝先生的申请内容一致。

  总归委托人并没有申请到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怎么办?宋晓峰律师团队针对区政府的不履职行为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后,廊坊中院认为区政府已经履行了其责令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判决驳回了郝先生的诉讼请求。

  郝先生上诉后,侯森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指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也就是说,区政府负有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义务,而不是直接将这一职责安排给乡镇政府,自己却不管调查核实,也不顾所涉信息是否予以了公开这一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这一意见,作出(2020)冀行终97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区政府未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判决驳回郝先生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并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郝先生所反映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通过本案,侯森律师提醒各位:当您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您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您可能不知道的是,涉及征收内容需要公开的只是一部分,原来下面这些内容都是需要村务公开的。

  第一是村民自治事务公开。包括获得工作补贴的人数和补贴的金额;村集体投资的项目和村内承包的资产,村内土地承包流转的情况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二是村财务公开。包括村内的财政收支情况,固定资产的详情和收入,救济金的发放,对农民福利补贴情况,村内建设的费用,筹款的细节,村内集体代付代缴的费用,存款利息收入;义务劳动工人,以资代劳等其他资金交易往来。

  第三是村政务公开。包括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土地征收补偿、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农村大病救助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招工征兵、优抚五保、水电费代收代缴、种粮直接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教育补助、国家扶贫开发项目、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等等。(王园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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