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城区改建类项目中,征收补偿决定是直接决定某户被征收人补偿利益的核心文件,对它的救济也是整个征收补偿权利救济中的关键。近日,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团队在某项目中接连撤销补偿决定,为被征收人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们就来看看这5位被征收人都遭遇了些什么……
【案件回放:5份征收补偿决定,份份不尽如人意】
牛先生等5人均系湖北省武汉市Q区某小区的业主,因房屋被纳入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而摇身变成了“被征收人”。
然而,牛先生等5位业主并没有因为这场突如其来的拆迁“一夜致富”,反而面临安置房源不佳且数量不足、货币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拆迁后买不起房的窘境。
与此同时,负责征收的区征收办公室在协商过程中并不注重倾听业主们的意见,只是强势推进征收搬迁进度。
牛先生等5位业主先后接到了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无一例外地,每名业主被补偿的结果都十分不理想,连初期寥寥几次协商阶段的补偿都不如。
而补偿决定的作出无疑又将业主们推向了凝视强拆深渊的悬崖边缘。无奈之下,牛先生等5人决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黄艳律师与国艺凡律师接受案件后,经过团队研讨和分析,拟定了全方位救济方略。而其中的首要任务就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撤销程序。
【律师代理:5份补偿决定相继遭撤销!】
本案中,黄艳、国艺凡律师仔细审查了征补决定,凭借以往大量同类案件处理经验,制定了一套全面盘点征补决定违法情形的诉讼策略。
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就牛先生等3人收到的征收补偿决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就周先生等2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黄艳律师团队深知撤销征补决定的不易程度,在撤销事由上“做足功夫,静待花开”:
①结合委托人房屋具体面积情况、旧城改建项目补偿方案,指出区政府所作补偿决定中未保障业主获得补充性房源购买指标的权利;
②区政府所作补偿决定是按照老房折旧确定案涉房屋的补偿综合单价,一则未遵循市场价格比较法,二则未以同区域新建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为定价依据,从根源上造成了补偿单价偏低、业主无法以补偿款在同区域购买商品房的核心矛盾;
③房屋征收部门未在预签约和正式签约共计8个月的期限内向业主送达评估报告、与业主协商,而是在近2年后急于占用业主土地时才进行该项工作,却仍然以2年前评估单价为补偿对价,合理性欠缺,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④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实施、评估报告的形成与送达均存在违法情形,且评估报告已经失效;
⑤安置房源不足,不足以保障业主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⑥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俗语有云,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在黄艳律师团队的努力下,牛先生等5人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先后收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复议决定,5人所收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均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理由予以撤销。
在我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一般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避免被“补偿决定”,否则离司法强拆咫尺之遥。
但有的地方的征收项目可能会像本案中的征收项目一样强势推进,被征收人有时有理难辩。应对补偿决定也好,还是征收补偿协商过程中确定补偿安置金额、标准也罢,均有一定的复杂性,尤其各地还存在不同的征补政策,稍不注意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侵害。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被征收人对纷繁复杂的规则琢磨不透时,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帮助答疑解惑,尽可能的争取到法律许可之下的利益最大化。(黄艳、乔铭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