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红丽律师团队代理的某省某市陈先生对该市(区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资局”)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3月25日,市政府以市规资局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前,仅从形式上履行告知程序,未依法保障委托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的权利为由,作出撤销该责令交地决定的复议决定。接下来,在明律师将为您作出详解,以期对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有所助益。
【案情介绍】
因某市铁路建设项目,某省某市某区陈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标准不明确,且补偿条件过低,不能满足委托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需求,故委托人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后某市规资局向委托人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委托人认为,该份交地决定从实体和程序上均违背了法律规定,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复议。
【律师分析:责令交地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第一,责令交地所依据的前提,即建设用地批复、房屋及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未定,故不能作为补偿依据以及合法前提。
该批复以及补偿方案并未在被征收区域内公示、征求意见,委托人无法看到上述文件的全文。
此种情形下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剥夺了委托人对涉案批复、方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故依据上述文件对委托人作出的责令交地亦违法,不具有履行的基础和合法前提。
第二,责令交地决定剥夺了委托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且安置房源信息不明确。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但是,市规资局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仅有货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实际上剥夺了委托人选择多种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此外,市规资局所述的15日未选择补偿方式就自动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并无法律依据,该种说法亦间接剥夺委托人的选择权。
另外,市规资局所述的安置房目前既无法保证按期顺利入住,亦没有质量保证,也无法确认具体的地点、楼号,更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故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委托人受安置的实际权利的落实。
第三,责令交地决定中所涉的评估报告存在违法,对委托人房屋面积认定错误,且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存有遗漏,房屋补偿单价过低,侵害了委托人受补偿的权利。
评估报告中第三层建筑面积与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公示表所示的第三层建筑面积的结果不符,亦与实际不符。另,评估报告认定的房屋单价过低,远低于房屋本身价值。故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所涉的补偿内容不具有合法性。
另外,责令交地补偿中所认定的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仅有一、二层面积,缺失了第三层的面积。
第四,责令交地作出前未充分保障委托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市规资局作出告知书后在异议期未届满的情况下,便径行做出责令交地的决定,侵害了委托人程序性权利。
【复议机关:市规资局违背程序正当原则,未保障委托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
根据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和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影响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案中,市规资局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前虽在形式上履行了告知程序,告知委托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但市规资局在送达前述告知书后的第4个工作日便作出最终的决定,并于同日送达委托人。
故涉案正当程序并未得到有效保障,属于重大程序违法,涉案责令交地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据此可知,虽复议机关以重大程序违法撤销了该责令交地的决定,但并未对该决定所涉嫌的实体上的违法点予以审查。
此外,看似撤销原行政决定是好的结果,但其实是釜底抽薪,导致委托人无法用直接的诉讼程序针对责令交地的违法点提出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表达补偿安置问题之路径。
另,委托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对该程序性问题并未作详细阐释,故该撤销交地决定的复议结果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故梁红丽律师团队还是选择针对该复议决定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进而在后续的诉讼中,陈述其违法点之余,继续搭建平台协商沟通。
目前,案件正在某市中院一审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类具有“一锤定音”性质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实体、程序两条腿走路,并将重点突出于对补偿安置条件的审查、协商调解之上,才能最终赢得满意的补偿利益。盲目满足于程序性“胜诉”,很可能会似佳实劣,反而不利于补偿纠纷的解决。(贾燕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