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朋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惶惶不可终日,生怕哪天一不留神房子就被人强拆了。征收过程中有关强拆的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是怎样的?我们被征收房屋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会不会被强制拆除?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牧童律师将结合办案经验,从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搬迁3种情形切入,分别为大家讲解拆迁中关于强拆的有关规定。
【要点一:腾退、旧村改造等协议搬迁,无协议则无强拆】
在大量的非征收性质腾退、旧村改造、村庄撤并类拆迁项目中,因拆迁行为系村委会、开发商等民事主体发起的,不存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推动的建设项目,那么在被拆迁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任何主体都无权实施强制拆除。
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即便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在其没有搬迁、腾房前又反悔了,拒绝配合腾房交钥匙。这时,拆迁方仍然无权直接依据所签订的民事合同强制拆除房屋,而是只能通过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合同义务,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村委会、x公司无论自行作出怎样的书面决定、材料,都不能随意过“征收部门”的瘾,自顾自的拆除房屋、铲平青苗,这就是此类项目中强拆问题的真相。
有的被拆迁人会说,在明律师的上述解析如同“空中楼阁”“天方夜谭”,实践中满不是那么一回事。
事实上,只要你遇上了敢这么干的,二话不说聘请专业拆迁律师走法律途径,就一定能够讨回一个法律框架内的公道和说法。
【要点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靠“责令交地”拆房】
即将修订但尚未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县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作的《责令交地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出土地义务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的申请程序,即无强制执行权的该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地决定》的程序。自然资源部门是不可直接强制拆除的。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责令交地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条件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规定。
具体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章执行,包括催告、申请、法院受理、审查、执行程序。
简言之,以“阻挠征收土地”为名擅自组织人员铲除青苗、拆除其他附着物甚至是房屋的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尽管实践中这类案件仍时常曝出,但“假话说过一千遍”仍然变不成真理,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针对其强制铲除行为提起诉讼,进而在协商调解时主张补偿或者行政赔偿。
至于《实施条例》修订后是否还会有“责令交地”的规定,在明律师也将和大家一起拭目以待。
【要点三:城市房屋征收拆房凭“征收补偿决定”】
所有3种情形中,规定最清晰完备的还是城市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依法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腾房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的申请,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亦无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力,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执行,包括催告、申请、法院受理、裁定、“裁执分离”下政府执行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通过认定违建、鉴定危房、“紧急避险”等名义试图拆除房屋的,都不具有目的、程序上的合法性。正道不走专走歪道,被征收人绝不可对此坐以待毙。
刘牧童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若想拆除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必须依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上述行政决定,进而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相关机关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亲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了。大家别忘了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针对名为“决定”的文件提起程序,暂停其申请强制执行的进程,既争取更加满意的补偿,又为自己的协商、谈判争取宝贵的时间。(李佳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