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很明确地告诉被征收人,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这部分是可以继承的。但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村民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