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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化,养猪场一拆了之?农业部放话:拆迁不是办法!

摘要:导读:针对规模猪场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影响产业发展和养殖户收益的问题,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日前表示,不该禁养的不能禁......
政策变化,养猪场一拆了之?农业部放话:拆迁不是办法!

导读:针对规模猪场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影响产业发展和养殖户收益的问题,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日前表示,不该禁养的不能禁,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一些地方建设“无猪县”的提法是片面、盲目的。


农业部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主题是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并介绍贯彻落实安排。


有记者问:规模猪场的拆迁可能会影响养殖户的收入,该怎么保护他们的利益呢?


于康震对此表示,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产业发展和养殖户的收益。


例如,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或者采取一禁了之、一拆了之的简单化方式,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建设无猪县”的口号。他们没有很好地统筹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关系,导致部分养殖场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他认为,出现这种偏差,思想根源就是没有很好地坚持辩证思维和两点论,遇到什么事情就走极端。


于康震表示,针对这种现象,《意见》明确提出,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具体说来有这么几点:


一是不该禁养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为此,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下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按照标准划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以此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避免只要环境不要生产的极端片面做法。


二是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等。在这些区域从事畜禽养殖,对周边居民、环境影响比较大,该拆的要拆,该迁的要迁。但是,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这就是《意见》的宗旨。


三是支持养殖场户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畜禽养殖污染是畜牧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所以也要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造成的问题是长期形成的,所以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于康震说,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不能简单地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达到,这显然不客观,也不现实。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行政诉讼专家杨在明指出,于副部长的表态在当下可谓是“及时雨”,有拨乱反正之效。解读下来有3点:


其一,有拆迁必有补偿。农民合法建设的养猪场,同样受《物权法》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若要予以拆除,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是《物权法》的立法原则,任何下位法律、规定都不得逾越。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只拆不补之事,在今天必须予以坚决杜绝。


其二,拆迁不是第一选项。通观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发布的《意见》,根本找不到拆迁、拆除这些字眼儿。这就足以说明这份《意见》根本没有鼓励地方政府采取一拆了之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意图。个别地方热衷于“大拆”,可谓其心可诛,不仅是对政策、法律的误读,更难免造成官民的对立与撕裂。


其三,解决的办法还有很多。论及畜禽养殖与环保的关系,自古以来中国人从不缺乏处理此问题的智慧。比如在东汉时期陶明器中常见的连茅圈,就是把猪圈与人使用的茅厕建造在一起,从而实现人畜粪便的有效集中利用,避免污染更多的土地、水源。一些地方不去考虑其他有效的解决办法,而只想到拆,这是典型的懒政,完全扭曲了中央政府的本意。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于当下如火如荼到处蔓延的养猪场拆迁,农民兄弟一样要提高维权意识,及时作出法律维权反应。因为此类拆迁不同于一般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其程序性规定要模糊、含混得多,一旦维权不及时而遭“速拆”,对于农民朋友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在明所律师曾代理过多起此类案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愿随时为有需要的农民朋友们提供法律帮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全文: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6/12/content_52017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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