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征收,这两个词在如今的维权领域频繁出现,似乎被交替使用。比如有时叫“被征收人”,有时叫“被拆迁人”。那么,这二者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广大维权群众又该如何理解这里的区别呢?辨析这样一组看似差不多的概念,又有何实际用处呢?本文,在明律师为你揭露这称谓背后的秘密。
既然从直观上看这属于“文字区别”,那我们就不妨通过抠字眼来对比一下二者的异同。2011年以前,规范该领域的主要行政法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的是拆迁这个词。2011年以后,新出台的行政法规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用词变为“征收与补偿”。众所周知,征收本身就包括补偿,补偿的前提也是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那么补偿一词可以省略。据此,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拆迁大致等于征收,二者是差不多的。
请注意,这个初步结论是很重要的,我们再重复一遍:拆迁,大致与征收的意思雷同。过去叫拆迁,现在叫征收;拆迁律师,现在叫征收维权律师;被拆迁人,如今叫被征收人。
接下来,就是区别。2011年以前的案件,如果拆迁许可证续证至今,那么依然叫拆迁,适用的法律依然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是依照新《条例》的规定不得实施行政拆迁。需要指出的是,此类项目由于可能属于早期的“商业拆迁”,被拆迁人经过维权提升补偿数额的机会是较大的。譬如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所代理出的N套房+3400万元货币补偿,就来自于此类拆迁项目。
此外,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之规定,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仍称之为“拆迁”,仍存在“拆迁许可证”这个重要证照。事实上,此类拆迁实质上是土地征收的一部分,其性质属于征收拆迁,是完全有法可依的,通常也是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
除去以上的正常的拆迁情形,还有一类拆迁则处于“非正常”的空白、模糊空间内,这就是令一些被拆迁人闻之色变的“协议拆迁”“腾退拆迁”。在《协议拆迁的种种阴谋,在明律师为你逐一揭穿……》一文中我们已做了详细论述,兹不赘述。此类非正常拆迁的最大弊端在于其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行政行为原则,将实质上的行政行为偷换成了看上去的民事行为。此种拆迁,对于法治环境的破坏力无疑是巨大的,其社会危害性更是巨大的,应当从速予以消灭或立法规制。在明律师的建议是,被腾退人一定要更加灵活、积极地应对此类拆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博弈、谈判的策略、方法来尽可能地实现自身权益诉求扩大化,而不要抱着法条不放去“认死理儿”。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闫会东表示,有些被征收人会跟律师讲,你不要给我分析法律条文“抠字眼”,分析半天我也不懂,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须知,法律条文绝非“天书”,它就是规定给具有一般知识水平的普通公民的,即仅凭一般人的语文能力,是足以正确理解绝大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被征收人对此一定要有信心,而不要随意选择放弃。事实上,一些被征收人在维权中很喜欢自行查阅法条为自己的主张找依据,但又往往因认识误区而选择性的解读法条,只看对自己有利的,忽略对自己不利的。如此一来,被征收人所下的功夫岂不成了白忙活?因此,对于一些基础性法律概念、原则的正确解析,是广大被征收人所需要努力学习、提高的,而绝非大撒手交给律师了事。法律,最忌讳一瓶子不满半瓶子咣当。拆迁和征收这一组概念的辨析,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极为重要。至少当你在拨打律所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时,总要能说清自己正在遭遇的是征收项目还是协议拆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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