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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违法拆除,“所有摄像头都坏了”,你还能咋办?

摘要:看多了,违法拆除的戏码总是相似的,但被拆迁人的准备和应对却总能有所不同。日前被媒体曝出的深圳市龙华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偷拆案件中,当事人的案发后第一时间报了警,然而警方却称案发地的“所有摄像头都坏了,无法调取监控画面”。
房屋遭违法拆除,“所有摄像头都坏了”,你还能咋办?

  看多了,违法拆除的戏码总是相似的,但被拆迁人的准备和应对却总能有所不同。日前被媒体曝出的深圳市龙华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偷拆案件中,当事人的案发后第一时间报了警,然而警方却称案发地的“所有摄像头都坏了,无法调取监控画面”。那么,出现这种令人无语的场面时,被拆迁人除了一声叹息之外还能咋办呢?老生常谈的守房、报警、取证、诉讼的救济途径究竟管不管用呢?本文,在明律师就来说说这个事儿。

  【违法强拆的“故事”大致雷同,但却有一个关键的不同点】

  综合在明律师执业十余年来的经历看,违法强制拆除房屋,铲平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过程其实都大致相同。

  但可能有所不同的,却是这类行径的责任主体。

  请注意,这里强调的是责任主体,而不是组织实施主体。譬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市、县级政府是组织实施征收的主体,其所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下设的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等是征收部门。

  那么即使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确系由参与“棚改”“旧改”的某公司、村委会实施,其法律责任也可能被推定到地方政府或者上述部门头上。

  而在腾退、旧村改造、土地储备等项目中,“协议搬迁”的操作主体都是x公司。此时若想要将强拆的责任主体归到行政机关头上,往往需要更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否则将会较难实现。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根据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手册、公告等书面材料,弄清所涉项目性质,准确锁定其责任主体,是我们救济违法拆除行为的首要任务。

  那几个投案自首的人难道是出于私人“恩怨”而拆除了老百姓的房子吗?当然不是。我们要让真正应当担责的人和单位担负起无视法律、蔑视公民财产权利的沉重法律后果来,而不是任由“背锅”者来替其扛罪。

  【摄像头总在关键时刻损坏怎么办?】

  现阶段有一种趋势不可不防,即征收项目越来越少,协议搬迁行为越来越多。这也就意味着由地方政府直接负责的拆迁行为少了,考验开发商、村委会良知和法治意识的事情多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10年来,催生出了大量的“民告官”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甚至是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案件,根源就在于其实现的从“商业拆迁”到“征收拆迁”的巨大变迁。

  然而现在,笔者却似乎看到了征拆领域在一定程度上“走回头路”“开倒车”的苗头征兆,这不得不引起法律界人士的足够重视。

  回到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老百姓所面对的情势中来,在明律师结合上述新情况提示大家以下3点:

  1. 适度守房又要重新提回议事日程上来了。早年间我们主张要守房,防的就是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偷拆”。拆成一片废墟了,没人站出来“承认对此事件负责”,老百姓自然是告谁都费尽。

  2018年,随着“许水云案”等一系列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件裁判的出炉,“强拆主体推定原则”成了老百姓的救星。一度有律师指出,大家不用守房了,拆完了只要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那就直接推定是拆迁方干的了。

  然而如今,适度守房似乎又要被老调重弹了。协议搬迁项目的责任主体本来就是x公司,你不守房,不取证,结果最多就是x公司站出来担责。

  “谁行为,谁被告”,而征收方尤其是市、县级政府一般都不会真的去“行为”。如果你不打算认可这种强拆主体的认定逻辑,那么自己守着点儿房,或者拜托街坊邻居亲戚朋友替自己看着点儿,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起码,如果我们发现有人故意破坏、打砸装好的摄像头,或者擅自断水断电挖墙脚的,有人在就有望及时报警制止并进行修复。没人在,就只能任由破窗效应上演了。

  起码,隔三差五要“常回家看看”,看看费尽心力添置的摄像头还能不能正常工作啊……

  2. 取证手段要不断升级,不能光靠摄像头。对于房屋价值补偿的争议较大的,可以适度升级我们的取证设备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不易被人察觉的针孔摄像头、使用行车记录仪,预先准备好航拍设备在强拆来袭时进行遥控操作等等。

  对于自己人手、时间有限取不过来的,还可以拜托街坊邻居亲戚朋友帮忙,或者按农村的经验养条狗,都是可行的。

  3. 提早咨询专业律师,争取协商谈判主动权。以往被拆迁人在项目中总是处于“被动挨拆”的地位。而如今的“协议搬迁”当道有一个好处,那就是我们有机会更早的获悉搬迁的消息和政策。

  故此,被拆迁人要对此充分利用。可在x公司、村委会找自己之前来个“先下手为强”,委托专业律师向全体利益相关方发送律师函,在逼签、打砸破坏苗头刚刚出现时就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让对方充分意识到自己是懂法的,并且已经着手行动起来了,这是非常有益的事情。一旦协商沟通的平台搭建起来了,“协议搬迁”的优越性也就显现出来了。若能谈得拢搬迁补偿利益,或者有一个比较顺畅的沟通渠道,偷拆、强拆的几率也就自然会有所降低了。

  事儿已经出了,才想起来找律师,这是一般被拆迁人;事儿还没出,就已经找了律师,这是法治意识强的被拆迁人。

  我们尽量相应号召不打官司,但非要打,我们也是有所准备的。如此宣誓,在明律师认为很有其积极价值。

  被拆迁人的法治意识强了,拆迁方势必会更重视我们的权利,那摄像头都坏了的麻烦,也就可能省下了。(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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