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4年第一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设立,截至2018年,我国已有国务院及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共2543处。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深化,开发区将在未来的行政区划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但在实践中,各省对于开发区的定位不一,导致了《行政复议法》在各省的具体应用中也存在相应的区别。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团队就帮大家厘清一下各开发区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贵州某经济开发区的马先生在村里有房屋一处,2020年9月房屋所在集体土地面临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该工程项目在马先生家门前进行施工建设。
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马先生了解到该工程项目没有任何的施工许可手续。故此,马先生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开发区生态建设局申请查处无证施工行为。生态建设局签收后,一直未作任何答复。对此,马先生想针对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
黄晓丽律师指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通过上述规定,大致可以将我国开发区模式分为三类,即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表现如下:
(一)明确开发区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应适用《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开发区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为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作此规定的有河南、辽宁等省。
如《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明确省级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为其派出机关。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
(二)明确开发区系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适用《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该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为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属此类开发区的有贵州和各省省级以下的开发区。如《贵州省开发区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在开发区行使管理职权。
(三)明确授予开发区的职责范围,如广东、海南等,该地方一方面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开发区制定专门条例,明确其授权范围,行使职权;
另一方面,又针对《行政复议法》进行完善,制定具体规定,完善本省具体的行政复议体制。譬如《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二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填补了《行政复议法》关于开发区行政复议体制的空白。
故此,根据上述关于开发区行政复议体制的规定,黄晓丽律师为马先生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最终,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支持了马先生的行政复议诉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黄晓丽律师团队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在权利救济前准确锁定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或者被告、受理法院等是十分重要的,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帮助我们高效、精准地主张权利,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而言极具价值。碰上像某开发区管委会这样的特殊的主体,被征收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在复议、诉讼的一开始就遭遇麻烦,延缓了整体步子的推进。(石有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