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城中村改造拆迁转化为“以拆违替代拆迁”,进而因违法强制拆除村民房屋而面临巨额的行政赔偿……如此案情发展的确是人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怎样帮助委托人力挽狂澜,通过行政赔偿这一终极救济途径获取满意的损害赔偿。
【强拆何太急:典型的以拆违代替拆迁】
李先生的房屋位于中原腹地的H省Z市某村,2015年该村实施城中村改造,李先生在本村除了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外还继承了父亲的宅基地和房屋,这两处房屋都被列入此次改造范围。
因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李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区城市管理局针对李先生的两处房屋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其房屋没有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为由,认定其为违法建筑,要求拆除。
李先生不明白村里人建房基本上都没办理过规划许可证,且自家几代人居住的房屋,早不违建,晚不违建,偏偏在拆迁时就变成了违建,为什么只要不同意拆迁补偿标准的几家房屋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呢。
此后不久区政府组织上百人将李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顷刻之间李先生的房屋就化为瓦砾和废墟,这场突如其来的重大变故,让李先生一家人的生活立即陷入困顿之中。
【强拆责任谁来担:剥丝抽茧锁定强拆主体】
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之后,李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针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撤销之诉,之后限期拆除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随后他又启动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但是在本诉的进行中却遇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麻烦:
本案中参与强拆李先生房屋的主要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但是经过律师查询办事处的组织机构代码,发现其系非法人机关,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此种情况,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区政府、街道办及执法局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被作为违章建筑拆除,但是本案中没有法定的机关履行对案涉房屋作为违章建筑进行认定的程序,不能直接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街道办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对未经认定的房屋实施拆除。
所以其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拆除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上一级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故此,法院判决街道办拆除李先生的房屋违法,并由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响鼓还得重锤敲:寻找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李先生明白,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进而锁定责任主体只是权利救济的初级阶段,赔偿问题解决不了,前期已经进行的工作将毫无意义。
所以李先生决定要找一个专业的拆迁领域律师为自己启动国家赔偿。经朋友介绍,李先生认识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并亲自旁听了黄律师的庭审。
经过面谈,李先生信服黄律师办理拆迁案件扎实的专业功底,尤其是对自己将要进行的行政赔偿案件明确清晰的办案思路让李先生吃下了定心丸,他便将案件委托给黄律师办理。
在接受李先生委托后,黄律师经过对案情的仔细梳理,认定双方存在协调的空间,故多次与区政府及街道办负责拆迁的人员积极沟通。
在黄律师的努力下,区政府针对李先生的房屋作出了补偿通知,告知李先生一家可以获得980平方米的安置房,另外给45万的货币补偿,并且拆迁办也答应解决李先生请律师的费用。
但是李先生希望得到货币补偿,而且认为置换的安置房面积过低,其依法继承其父亲的房屋应当认定,之后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
【决胜法庭:终获千万行政赔偿】
李先生的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有三个难点问题是对律师提出的严峻考验:首先是李先生继承的宅院能否得到补偿安置,其次房屋被强拆后是否还能进行价值评估,再次李先生只要货币不要安置房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黄晓丽律师经过精准的庭审准备,在法庭上旁征博引,利用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在案的证据,阐明当事人的上述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2019年8月27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8)豫71行赔初5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被告区政府赔偿原告李先生的房屋、非宅建筑物及各类附属物损失10719166.9元,室内物品损失30000元,另外再赔偿李先生从房屋拆除之日到区政府履行赔偿之日的过渡费。
此外,本案的评估费用18366元已由原告李先生预付,该评估费亦由区政府负担并支付给李先生。
李先生最终获得了满意的拆迁补偿,从此告别了恐惧与煎熬,一家人开启了新的幸福生活。
黄晓丽律师团队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拆违代替拆迁确认违法后,被拆迁人获得巨额赔偿的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使“一定要让违法者比守法者付出更大的代价”成为现实。本案对于拆迁方惯用的“先强拆,后补偿”的拆迁思路将是一种遏制,对促进其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类似行政赔偿案件将起到重要的示范性作用。(丹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