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在村内宅基地上有一处房屋,且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此居住多年。2020年3月26日镇政府向其作出《责令拆除决定书》,决定将对其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何女士不服,认为自己居住多年并依法办理土地证的房屋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被责令限期拆除,于是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何女士收到一审判决书时,一方面难以相信一审的判决结果,一方面又因只有15日的上诉期而深感不安。故此,她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团队,希望能为其合法房屋提起上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黄晓丽律师看到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书》后,向何女士指出,该《责令拆除决定书》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一、关于房屋所在地的规划情况不明。《城乡规划法》第40条系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二款系针对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物。而《责令拆除决定书》同时适用上述两条规定,显然自相矛盾。
二、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经向何女士询问案情,律师了解到,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责令拆除决定书》时,并未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xx省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合法身份,执法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因此,其执法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三、告知的救济权利也存在错误。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书》一方面告知其可以于60日内向镇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另一方面又告知其可以在3个月内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区政府;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为六个月。
此外,该《责令拆除决定书》还存在着房屋面积、位置、种类等自然信息不清楚等问题。黄晓丽律师一一为何女士指出其中存在的违法点,何女士感到大为宽心。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黄晓丽律师的上诉观点,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吉01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书》,何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黄晓丽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行之有效,切忌盲目、没有针对性的应诉,那只是在白白浪费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人民法院将强拆房屋行为视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执行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情况下,更要切实把握对责令拆除决定的诉讼权益。否则,我们失去的不仅仅是权利,还有房屋。(石有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