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般而言,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涉及征收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采取:1、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2、提供安置房或者;3、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4、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