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