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补偿范围较为复杂,原则上来说,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均不能低于正常征收程序中相应的补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产权调换、(2)另划宅基地、(3)货币补偿以及(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如果征收部门没有依法实施征收,在实际操作中先让被拆迁人搬迁,之后再进行补偿,完全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属于违法征收。
城中村改造是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
这要分两种情况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模式先补偿后搬迁,村民有权获取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以及政策性的补助和奖励金;对于以“协议搬迁”模式而言,其补偿安置条件主要靠双方协商谈判,一般不应低于“1:1”的最低征收补偿标准。
进入2021年,持续逾10年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已濒临“完结”,一些地方的项目计划中基本只剩下针对个别“滞留户”的处置。可以说,棚改这十数年也是在明律所不断成长的十数年,在明律师陪伴众多被征收人亲身经历了这其中的许许多多。那么,轰轰烈烈的城镇棚户区改造究竟留给了我们哪些思考和经验呢?
棚户区改造中各地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产权调换、(2)另划宅基地、(3)货币补偿以及(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补偿费用名目也不尽统一,一般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费用。
棚户区改造中各地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产权调换、(2)另划宅基地、(3)货币补偿以及(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补偿费用名目也不尽统一,一般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费用。
棚户区改造中各地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产权调换、(2)另划宅基地、(3)货币补偿以及(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补偿费用名目也不尽统一,一般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费用。
棚户区改造中各地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产权调换、(2)另划宅基地、(3)货币补偿以及(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补偿费用名目也不尽统一,一般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费用。
棚户区改造中各地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产权调换、(2)另划宅基地、(3)货币补偿以及(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补偿费用名目也不尽统一,一般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费用。
棚户区改造中各地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产权调换、(2)另划宅基地、(3)货币补偿以及(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补偿费用名目也不尽统一,一般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费用。
棚户区改造中各地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产权调换、(2)另划宅基地、(3)货币补偿以及(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补偿费用名目也不尽统一,一般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费用。
棚户区改造中各地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产权调换、(2)另划宅基地、(3)货币补偿以及(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补偿费用名目也不尽统一,一般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费用。
棚户区改造中各地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产权调换、(2)另划宅基地、(3)货币补偿以及(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补偿费用名目也不尽统一,一般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棚改补偿相关规定如下:补偿“3+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政策性的补助和奖励,前面3项为法定,最后1项则视具体情况而或有或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棚改补偿相关规定如下:补偿“3+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政策性的补助和奖励,前面3项为法定,最后1项则视具体情况而或有或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棚改补偿相关规定如下:补偿“3+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政策性的补助和奖励,前面3项为法定,最后1项则视具体情况而或有或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棚改补偿相关规定如下:补偿“3+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政策性的补助和奖励,前面3项为法定,最后1项则视具体情况而或有或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农村村民住宅;4、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十七条限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的赔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2)因征收房屋导致的乔迁、临时安置的赔偿;(3)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