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是违建,就可以说拆就拆,想什么时候拆就什么时候拆么?谁有权下发拆违决定书,谁有权进行强拆,什么时候拆,怎么拆,这里面都是有法可依的,不可乱来。
陈先生在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拥有一间养殖场。2018年底,当地拆违指挥部突然给陈先生下发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在次日前自行拆除房屋和棚亭,并转移该养殖场内的全部土鸡。
第二天,区政府联合城管便采用暴力手段将养殖场内设施强制拆除,场内土鸡四散奔逃,陈先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王家才律师代为维权。
1、做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并不属于法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部门。
2、通知书中并未告知陈先生相应的维护权利的方式。
3、强制拆除过程未依法进行,执法粗暴。
首先,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书。但是,法院以涉案《通知》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明显影响环境保护,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该《通知》虽违法,但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为由,认为该《通知》可以不予撤销,判决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随后,律师发现,一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该案做出确认违法判决,因此,委托人依法对该案提起上诉。
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区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至此,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受到保障。
1、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是否合法。本案涉及了对行政委托行为的认定。
首先,虽然城乡规划局与区政府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依据该协议,可认定区政府可以实施规划执法权,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委托人城乡规划局的名义在受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而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主体为拆违指挥部,而非城乡规划局,康乐旧改赔偿政策,故行政委托未成立。
其次,拆违指挥部作为区人民政府的设立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实施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区政府的行为。故区政府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因其不具备规划执法权,其实施的涉案行为属超越职权,依法应当撤销。由于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违法。
2、通知书中是否告知了被拆迁人相应的维护权利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在下达拆违决定书之后的六个月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通知书中应该告知被拆迁人。而该案中,委托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房屋未给予限期便被拆除,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强制拆除过程是否依法进行,是否粗暴执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对实施拆除的房屋内的财产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直到交付当事人为止。本案中,养殖场内的设施被损毁,养殖的土鸡丢失,均是拆迁工作人员粗暴执法所致,陈先生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给予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