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一些地区正在推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举措中的“超标准宅基地收费使用”新规,引发了社会各界不同的声音。近日,一位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给河南省有关领导留言,提出了3个引发其个人困惑的问题。本文,在明律师试对这3个问题予以回答,希望能减轻一些农民朋友对“宅改”政策的过度疑虑。
【问题一:新规是否充分保障了女性村民的宅基地权利?】
1.农户只有1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2.农户有2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认定为一户。
3.农户有2个以上儿子,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居住认定为一户,其他儿子18岁以后可认定为一户。
提问网友称此为“性别歧视”。事实上,当地各县市日前发布的宅改新规,无一不是基于宅基地“批男不批女”“女性早晚要嫁人”等“风俗习惯”制定的。
按一些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观念,女性不需要独立享有宅基地权利,她只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依附于某个男性村民,居住问题就能得到保障。
譬如某一家只有两个女儿没有儿子,完全可以让其中之一出嫁随夫家居住生活,另一个则可以招个上门女婿,再将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确权登记在倒插门女婿名下。
简言之,女性只要及时“嫁人”,怎么都能解决居住需求,“女大当嫁”是整个制度设计的基础。对因各种意外情况导致无处居住的单身女性,则可能由村里出面按“户有所居”的原则进行安排。
不过,上述规则制定思路是否符合《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呢?如果女性村民不想将就嫁人,而又赶上确权登记,其名字能否依规写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呢?这些问题仍然有待解答。
【问题二:新规为何针对“历史遗留原因”所形成问题“下手”?】
此次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对象为“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
然而问题在于,“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即意味着涉案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系合法所占,并非违法占地或者建设。针对合法占用的宅基地收费,不交费就暂缓出具确权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将所涉村民拉入诚信黑名单,甚至以司法强制收回来威胁,这种举措自然会引起“历史遗留原因”户的质疑和不满。
事实上,“宅改”的目的就在于逐步将这些存量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掉,让农村宅基地管理状况逐步向严格意义上的“一户一宅”“面积限制”直至“户有所居”靠拢。小刀子刮肉,一点一点修理。在这一过程中,超面积户与符合分户条件但无地可批的户之间的利益诉求自然是对立的。
而村民自治的基本原理是“少数服从多数”,可以想见,多数村民还是很有可能对这类新规持支持态度的。
留言中网友建议要区分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和新增“一户多宅”“超占面积”,予以分别对待,这种提法无疑是有道理的,但却很难从根本上实现宅改的目标。
【问题三:为什么不针对城市居民有多处住房的收费?】
留言中最后的问题有些类似于“农村只能一户一宅,城市凭什么一户可以十宅”这样的灵魂提问,直指城乡二元化土地管理制度。
我们不去过多解释农村宅基地与城市国有土地从土地性质、权利来源、能否自由流转等方面的区别了,想必农民朋友们对此都很清楚。
但毫无疑问,针对农民收费的举措是否公平合理的确本身存有疑问,农民也的确没有完全将公示的文件看明白。
需要解释的是,此次超标准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并非以167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起征面积。
譬如封丘县的规定中就指出,对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本着节约集约、保障需求、维护权益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任选下列一种方式计算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
(1)超过标准面积167㎡的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列入收取有偿使用费范围。
(2)经民主决议,按本村历史沿革、群众认可、长期稳定的统一批划面积,作为起征面积,起征面积不得超过333.3㎡,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
(3)经民主决议,根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按全村宅基地平均面积作为起征面积,即:全村宅基地总面积之和/总宗数=起征面积,起征面积不得超过333.3㎡。
也就是说,最终收费的起征面积将可能超过300平方米。同时,宅基地有偿使用将采用“阶梯式收费”,超出面积1-100㎡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超出面积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计费,每增加100㎡标准提高5元/㎡计费,以此类推。
譬如某户宅基地面积为500平方米,村里经民主决议后的起征面积定在300平方米,则该户超过面积标准的200平方米不能直接按2000元/年计费,而是要按500+1000=1500元/年计费。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超标准宅基地有偿使用只是宅基地制度改革举措中的一个环节,完成确权登记领证,尽早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的确认以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村房屋才是重中之重。当务之急是村集体乃至于乡镇、县一级政府需要加强对有关政策的解释说明,充分听取利益受影响农户的意见和诉求,在没有达成充分共识的情况下不要强行推进收费举措,真正做到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