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拆迁实践中,为加快拆迁进度,村委会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变相强制村民搬迁腾退宅基地上房屋的情形时有发生,村民的土地权利乃至房屋产权均可能遭遇严重的侵害。有许多房屋在面临被村委会强拆前,房屋所有权人会收到由村委会作出的一纸《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收回XXX户宅基地使用权,要求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将宅基地及相关权利证件交回村委会,并腾空该宅基地上的房屋”。那么此时,村民究竟该怎么办呢?笔者通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金长胜律师代理的一起河北省的案例告诉您村委会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可能存在的违法之处及应对策略。
【案情简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作出,“明白纸”不明白】
陈先生等4户系河北省B市某区A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建造的房屋。2020年,因xx路西延建设项目的启动,上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后A村村委会开始启动对上述房屋的征收拆迁工作,但当事人发现在此次征收过程中,村委会未出示任何征收决定文件,只有一份《明白纸》。
该《明白纸》没有政府部门的公章,而是以村委会名义下发的。面对这一状况,陈先生等4户心存疑虑,因此坚持没有签所谓的《明白纸》。
随后,村委会向陈先生等4户下发《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进而将陈先生等4户诉至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限期腾空宅基地上房屋。
为了打破这不清不楚的混沌局面,陈先生等4户专程来到北京,找到了金长胜律师,并委托金律师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律师代理:村委会自行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该村村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了收回涉案宅基地并按《xx路西延A村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的决议,且将收回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事项向区政府请示并已获得批准,原告村委会收回被告等4户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等4户村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自行拆除其宅基地上的附属物,并将土地交还原告A村村委会。
金长胜律师看到该份判决书,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该判决书存在以下违法点:
一、A村村委会履行的显然是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村委会“官告民”的诉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其起诉依法不应被受理。
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基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A村村委会所作涉案《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
后在金长胜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等4户村民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同部分上诉理由,认为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将该案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查明事实确实如此,向原告A村村委会释明,后A村村委会撤诉,当事人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的警报得以解除。
【法律依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此,村民自治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由此可以明确,村民自治的范围并不包括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即使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村民对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收回。
本案在农村拆迁案件中较为典型。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有区政府的批复,这看起来合乎情理,公正公开。但事实是这样吗?答案是否定的。
金长胜律师最后要提醒农民朋友的是,征收土地属于政府行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权进行征地,那为什么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村委会出面收回我们的土地呢?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拿到征地审批手续,但是还着急用地,就让村委会出面收地。而本案中由村委会起诉村民要求交地的操作更是荒腔走板。请大家牢记:收回集体使用权系典型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求村民交地。(李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