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拆迁人满怀希望地拿着律师写好的诉状,忘记路途的遥远,在经过法院的重重安检后,终于抵达法院的立案庭的时候,当我们把材料递交给法官的时候,当我们递交材料的手凝固在半空中时,最怕听到的就是下面的声音:案件不在受理范围;材料还需要补正;本案不归本法院管辖……此时,我们就该垂头丧气地打道回府吗?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立案中可能遇到的几种情形。
【关于立案的步骤】
首先,切记,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只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一年、二年、五年甚至二十年的起诉期限的确依法存在,但却是特殊情况,被拆迁人绝不应按照这样的特殊情况去计算时间。因此第一要务是让法院把材料接收,来规避案件经过起诉期限的风险。
法院接收材料后,我们应当要求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如材料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我们也应当要求法院出示书面告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接收材料就算立案了?显然没有那么简单。关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法院在接收材料后,有以下3种可能性,面对法院的审查结果,我们应该这样做。
其一,接收材料并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法院当场登记立案。法院审查通过后,我们应当去法院的收费窗口缴纳诉讼费用,缴纳完毕,会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此时已经立案成功,后续开庭传票等只需要等待法院的通知。
其二,法院不能当场判断的,接收材料后有7日的审查期限。前面步骤中,我们应当已经要到了法院出具的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根据该凭证,7日后,如果没有接到法院缴费的通知,我们应当拿着该凭证,到法院询问立案结果。
如果法院不给立案,其应当向我们做出释明,此时,我们应当向律师进行询问,该释明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应该向法院坚持要求立案,或者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拿着这个裁定,我们可以对诉权进行救济。
其三,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退回立案材料,但对于不立案的原因应当予以释明。也跟上面步骤一样,如果法院释明的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我们应当向法院立案庭法官表明立场,坚持要求其立案,如其依然不立案,我们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甚至直接将委托人当场提交、邮寄的立案材料退回,这种操作是违法的。被拆迁人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救济,而不是说法院说不予立案我们就没招了。
律师在立案中对当事人应当起到指导的作用。立案前,跟律师打个电话,问清注意事项。立案的时候,如果法官的释明不能理解,跟律师打个电话,必要的时候直接把电话给法官,让律师跟法官说。立案完,跟律师打个电话,以免忘记缴费,导致案子白立。立不上案时,跟律师打个电话,通过法律途径对诉权的受损及时救济。
最后在明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各个法院对于起诉状份数要求可能有所不同,最好去之前先打电话问清楚,以免白跑一趟。(江庆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