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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名义拆迁养猪场烽烟遍地,法律怎么看?

摘要:导读:养猪场,不知道惹谁了。近日,全国各地方政府强拆养猪场的消息可谓此起彼伏、连篇不绝。
环保名义拆迁养猪场烽烟遍地,法律怎么看?

导读:养猪场,不知道惹谁了。近日,全国各地方政府拆迁养猪场的消息可谓此起彼伏、连篇不绝。而根据有拆迁必有补偿的原则,各地对于养猪场补偿的政策规定又是差异巨大,只剩下广大“被拆迁猪场所有人”愁眉不展、叫苦不迭。那么试问,养猪场拆迁问题,法律究竟怎么看?不同情形的养猪场拆迁,被拆迁人又会面临何种局面呢?


环保名义拆迁养猪场烽烟遍地,法律怎么看?

环保名义拆迁养猪场烽烟遍地,法律怎么看?


拆迁养猪场名义之一:土地征收


这是最“正常”的一路拆迁养猪场原因,即养猪场所建的这块地要被征收了。这里的法律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个程序广大被征收人应该比较熟悉了。拆迁养猪场的依据,是《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种情形下,政府一方必须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由法院作出非诉执行裁定,才能对被征收人的养猪场实施强制拆除,否则就是违法拆迁。


拆迁养猪场名义之二:违建拆除


在不涉及土地征收项目的情况下,以对违法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名义拆除养猪场就是政府在实践中的又一重要选择。《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的方式,通常就是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第83条进一步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以违建处罚名义拆除养猪场,同样要走司法拆迁程序,而不能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拆迁。


拆迁养猪场名义之三:环保处罚


从近期的新闻报道来看,各地掀起的这一波拆迁养猪场的浪潮,主要适用的就是这一名义:养猪场不环保,产生大量环境污染物,因此要予以强制拆除。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此作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据此,有关闭或搬迁就有补偿,仍是原则,补偿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据此,如果养猪场本身存在环境违法,则县以上的环保局有权作出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涉案养猪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人民政府的权力仍然只是“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而不是“强制拆除或者关闭”。行政拆迁养猪场,始终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至少是不为维权律师所接受、认可的状况。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养猪场所有人的是,政府拆迁养猪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名义,都不能在法外行事,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否则,养猪场的所有人就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令政府为其肆意妄为付出法律上的代价。及时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介入,是有现实意义的维权动作之一。自然,政府集中、突击拆迁养猪场背后所蕴含的复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不能成为其滥施淫威行政违法的借口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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