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会存在哪些损失农户利益的行为
现阶段,许多农村地区在搞土地征收,搞新农村。新农村建设就是将农户的田地和房基地进行集中化规划,实行集中化居住,借此机会美化农村地区环境,避免浪费农村土地,让农户能够享受城市的生活和文娱。
在农村地区进行城市化改进过程中,农村土地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牵涉到千家万户,开发出来的田地要形成一片片的田地,有利于农村承包大户及其社会资本进入。将农户的多余房基地、无人口户房基地收归集体,是为了更好地用做集体项目。
农村土地的开发使得大批量农村房屋面临着拆迁,但农村拆迁常常面临着与开发行为主体的利益矛盾。在新农村建设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难以有谈判成功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拆迁行为主体的强势,致使与农户的合法权益产生冲突的缘故。拆迁行为主体是指县级以下的单位与城镇单位。他们具备拆迁标准的制订和实行权力。在拆迁资金总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他们能够灵活撑握拆迁资金,对每一户的拆迁具备相当大的决定权。所以农户们在很多情况下的个人利益会遭受损失,有一些地方甚至经常出现侵害农户利益的行为。
农村房屋拆迁标准一般以乡镇制订为主,它具备一定的强制力。在标准执行中农户的利益经常会遭受损失,因此维护好农户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理当做到的,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无时无刻维护人民的权利,让人民真正具备获得感、安全感、公平公正感。新农村
建设拆迁补偿中常见的不合理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价钱不同。价钱不同主要是农户的房子拆迁价钱过低,没有按照市场行情拆迁。在拆迁价钱的制订上不能区别对待,采用一个标准。因此不具备说服力和公正性。而安置房又定价太高。例如有一些地方拆农户的房子:平房250-350一平方,楼房只有500-600一平方。而安置房却要1500-2000一平方。这就造成了农户300平方的房子才能换取100平方的安置房。这是非常明显的掠夺和不合理。
二,新房旧房不分清。农村的房子有新有旧,有盖了几十年的也有刚不久盖好的甚至内外装修高端的。不同的楼房应当有不同的拆迁价格,而在农村拆迁中不管三七二十一全部是一个定价。这是明显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三,房屋质量好坏不分。一些农民的房子修建质量非常好,一些甚至于是别墅住宅。在修建时花了大代价,除开工程质量非常好之外,亭台楼阁装修都是非常好的,有的每平方造价甚至达到2千元,但是在新农村建设拆迁时依照一些地方的规定,反倒不计算装饰和活动庭台的面积和价值,单单依照一样的农用楼房600元这种拆迁标准来处理。而普通的楼房甚至于连基础也没有、钢筋也没有的也依照600元计算,显而易见这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工作不细致不深入。
四,拆迁安置房价格与质量存在不足之处。拆迁安置房的价格常常与村民自身修建的成本费用相差太大。现阶段农民自身修建的房屋,质量非常好的每平房米价格不超过1000元,但拆迁安置房一般也是农村普通建筑单位和个人修建的,进行大范围的修建理论上来讲成本费用会更低,甚至于700元一平方都能建好,但是拆迁安置房的价格常常超过1500甚至于2000千,这就说明拆迁安置房明显存有剥削农民的不公行为甚至于存有以公肥私的现象。
五,拆迁办理手续不符合规定。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理应有合法合规的办理手续,有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文件,有许可建设文告。但农村拆迁常常不具备这些,只是地方自作主张的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是不公正、不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主张。
六,协议书签定的不合规甚至于违反规定。在双方协议书签订时,拆迁方常常利用农民学历不高、对拆迁方信任的心理,用空白合同书让农民签名,然后再依照拆迁方最后的标准,绕开农民独立录入协议书内容,这明显相悖了平等协商原则。
七,不先付款而进行的拆迁。一些地方将农民的房子拆了几年后還是没有给农民建好新房子,一些农民不但没有房住,即便租住在外,也领不到房屋周转租金,造成农民痛苦不堪。所以在协议书签订时理应双方结算清楚最为合理合情也合法。
八,装修及其农民庭院和附设设备计价不合理。一些地方只告诉农民房子每平方多少拆迁费,而不计算进入农民房屋装修的资金投入,导致农民在安置后又花一次装修费用,加大了农民负担。对农民的庭院、水泥场所及其其他附设设备都不经过评估,只是简单的甚至于无偿地进行征收。忽略了农民的资金成本和精力投入。
总之,农民朋友们在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遇到不公正待遇时理应用事实证明拆迁协议的不合理,据理力争。因为国家建设的目的就是要让人民把日子过好,而不是让农民拆迁后迅速返贫以至生活水准大幅度下降。各级部门理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好农村拆迁,使农村拆迁能够顺利进行,让党的阳光照进千家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