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村民究竟能够拿到哪些种类的补偿费用呢?是否只有《土地管理法》所明文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3种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简要概述这些你应该见得到、了解去向的征地补偿费用。
【“3+2”种补偿费用,你都收到了吗?】
一直没能迎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7条指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一般按其实际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必要时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除去法定的这3大类补偿费用外,征收集体土地时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拆迁的,还应当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一般按“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的标准计算。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可参照各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北京市就有《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单独对其作出规定。
此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也需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综上,被征地农民可以获得“3+2”项征地补偿费用,每一项的去向大家都有权通过村集体及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获知。
【补偿费用究竟该归谁?】
这个问题需要分层来浅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的情况则稍微复杂一些。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其第23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其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我们再来参考一下地方性的规定。《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13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其第14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据此,实践中那些口口声声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是归村集体的,村民个人无权要求分配”的说辞都是不合法的。至少,在这个重大问题上村民是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
而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费用一般属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红本)上证载的权利人。在一些地方,当年建造房屋时的“立基人口”也有可能是补偿权利人,这需要查询地方规定予以明确。
总之,要想获取这些补偿费用,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最基础的判别标准就是看户籍是否仍在本村、本人是否在村内实际居住生活、是否拥有耕地并以其为主要生产生活来源以及是否仍享有村民所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但对于外出务工、求学及“外嫁女”等特殊情形政策上要有认定标准,不宜将其直接排除在成员之外。
最后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具体的批准日期农民可通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获知。
具体到地方上,允许在法律层面规定期限的范围内缩减。譬如福建省的规定就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
在明律师最后想说的是,《土地管理法》大修落地之后,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项目种类就将被新法所明确列举,上述5大类费用有望在一个法条中聚齐,大家也就不用这么去费劲记了。
现在问题来了,这5大类补偿费用,你所经历的征地项目都拿到了么?欢迎大家就此问题留言、评论,将你的经历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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