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民朋友而言,跟村民委员会处事是必然的,在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中就是如此这般。村民委员会是农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群体性自治团体,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理应为农民服务,接受农民监管。但征缴来临之际,有的村民委员会却不那样“民主化”,时常“霸道”,农民们痛苦不堪。那样,到底哪些事情,村民委员会不能随意为之呢?咱们要心里有数。
村民委员会审批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的行为?没有这个权利!
针对集体用地的征缴,征缴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超出35公顷的、其它土地超出70公顷的必须经由国务院审批,征缴其它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收土地的,遵照法定程序审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公告并组织实行。
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没有权利审批农村土地征收拆迁,也并不是征收土地的实行主体。如果农民朋友们发现征收土地没经法定的程序流程,缺乏合理合法的手续,是村民委员会自个实行的征收土地行为,完全能够回绝!而且,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拟定补偿数额的,在征缴中,农民一定不要轻信村民委员会的口头协议表态,以防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事件中,村民委员会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书,有授权吗?
现实生活中,村民委员会参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署,有两种具体情况,一是代表征缴方与农民签协议书,二是代替农民与征缴方签协议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明文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机构组织实行。因而,与农民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理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机构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如果村民委员会是接受了征缴方的书面授权委托,经过合理合法的征缴程序流程而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是有效的,要不然,村民委员会无权与农民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样,土地征收的盈利主要归入被征收土地农民,因而,理应由农村土地征收拆迁方农民与征缴方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书。村民委员会没有权利未经授权就直接与征缴方签署协议。
村民委员会直接决策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比例?这是不可以的!
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团体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需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7项明文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比例计划方案,经农民会议讨论决定才能申请办理。因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比例并不是村民委员会能够私下、随便决策的。而且,依据该法第30条、第31条的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推行村务公开制度,理应及时发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比例计划方案,接受农民的监管。征地补偿款怎样分的,怎么用的,都理应让被征收土地农民一清二楚地看见。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发布或发布的事宜并不是真实的,农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是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机构反应。
看到这儿,您应当差不多搞清楚在征缴拆迁中,有什么事是村民委员会不能做的了吧。如果村民委员会再霸道处事,咱们要积极主动维护自个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或是村民委员会成員做出的决策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农民能够申请人民法院给予撤消,责任人依法担负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遵照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