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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程序中的时限规定(三)

摘要:审理: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行政争议程序中的时限规定(三)

审理: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新法规定:15日)举证,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10日内举证。 审理期限:3个月(新法规定:6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二审程序:自收到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提起上诉。2个月内(新法规定:3个月)审结,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再审程序: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申请再审。审理期限按原审方式规定。


新法增加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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