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要钱还是要房是通俗的说法,用“法言法语”一讲就叫做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要么“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反正不能两个都要。按说这一补偿方式选择权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就没有什么争议了,然而到了2019年,老百姓却发现一些拆迁项目又开始出现“没的选”的现象。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
在2018年末和2019年初之际,征收拆迁领域的新动向、新政策无疑引人关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上了日程,一些修改条款将会正式成为法律施行;新的一批征收拆迁项目范围也持续公布出来,棚户区改造持续高位运行,各类腾退项目也十分活跃……种种迹象都在显示,征收拆迁项目将持续扩大化,牵涉的人群也将越来越多。如何应对征收拆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可以作为常识来提早储备了。
而对于真正遭遇征收拆迁的被征收人来说,最为关心的自然是补偿问题。实践中,有的地方是直接给被征收人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有的是调换安置房,有的给房后还能剩下钱……各地方的补偿方式并不统一,当然,每个被征收人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那么,被征收人能自己选择要钱还是要房吗?那种不能选、没的选的项目,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在明律师王金龙说法】
征地拆迁实践中,征收方一方面为了便捷和效率,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压低补偿预算,常常单方面规定是用一次性的货币补偿,还是通过产权置换进行补偿。这样的规定甚至直接出现在某些地方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中。王金龙律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这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对此是可以进行维权救济的,譬如可以考虑起诉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要求法院对其予以撤销。
当然,从大方向上说,地方为了推进征拆项目的进行,节约成本而对补偿方式选择进行一些引导、奖励这无可厚非。譬如很多地方在早些年都倾向于鼓励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是“购房券”,2018年政策有变又不怎么鼓励了。但从实际来讲,这对被征收个人并不公平。基于个人能力的不同,每个被征收人对物资的配置也是有所规划的。且征收拆迁涉及大群体利益,单方面的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都不能满足整个被征收群体的利益需求。所以,不管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补偿应有一次性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来供被征收人自己选择。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己的补偿方式才是合理的,也才能满足公平、足额补偿的征拆本质。
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法律上对此是做了明确规定的,即《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该规定明确了到底是用钱补偿,还是用房置换,其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上。反向来说就是,在地方的征收补偿方案当中,至少必须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己的补偿方式。而无论选择怎样的补偿方式,只要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房屋征收部门就没有理由拒绝。
虽然很多时候,不得不考虑某些地方基于实际的安置房屋建设情况或者财政情况,而只能进行货币补偿或者只能产权置换,但这并不是征收方堂而皇之违法的理由。说难听点,如果没有足够的财政能力启动征收拆迁,没有足够的安置房屋进行置换,就不应该启动如此巨大的拆迁项目。既然启动了,并拆了被征收人的房,那么就应该保证每个被征收人应得的利益。如果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现阶段有两种情形特别值得注意:一是一些棚户区改造类项目,选择回迁安置变得越来越难。政府鼓励外迁或者拿货币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回迁安置确是590号令所赋予此类项目被征收人所享有的权利。实践中,一些棚改项目拆迁周期惊人,选择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往往长期在外过渡,有的甚至在“熬”死了一些人之后被告知永远也无法回迁而只能通过多给货币来“抚慰”,这无疑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二是一些非“征收”的腾退、改造项目,譬如协议征购、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等,根本没有设置产权调换的可能性,要么领钱走人要么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房进行安置。这类项目本身并非征收,法律性质上不同导致其并不适用590号令的规定,这需要大家在签约搬迁时更加谨慎小心。
在明拆迁律师王金龙最后提醒大家,只要觉得征收拆迁补偿不合理,不管是操作方式上的不合理,还是最后的补偿利益过低,被征收人都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依法维权。只要征收方有违法的地方,被征收人就有提高补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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