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期限是否延长”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有些地方会出现几年前就下了征地批文或征收报告,被拆迁人也做了搬迁的相关准备,甚至有的已经搬迁了,但并没有拿到补偿费用。征收方的说辞是等到真正拆了之后再开始分发补偿费用。然而,这一等,就等了数年,等到被拆迁人都开始淡忘了拆迁这回事了,征收方又突然说开始征收了,而下达的征收批文或是公告依然沿用几年前的相关材料作为依据。
那么,问题来了,几年前的批文或材料作为现在的征收依据,合法吗?空了几年都没开始拆,冷不丁的说拆就拆,房屋的拆迁期限是可以延长的吗?
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在明律师来详细为您说说。
首先,关于房屋拆迁期限是否能延长的问题:
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确定的法律条款规定审批文件有效时间是否能够申请延期,而从保护耕地的角度来考量的话,在获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没有实施征地或是用地的,批文效力不能申请延期,且批准文件一律失效。
所以说,房屋拆迁期限一般是不能延长的。具体说来,房屋的拆迁期限一般是两年的时效。这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有明确提出。即: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从该规定可以明确:一般征地批文的时效是两年。超过两年未对土地房屋进行征收的,相关征地依据自动失效。
所以,在明律师提醒大家:两年,是个时效限制。法律上对两年期限保护规定是考虑到在征收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客观因素会影响征拆项目的进程。比如说地方财政暂时不能支撑征拆项目的启动;或者地方政策基于重要缘由而有所变动等等。但即使是考虑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个时效保护目前规定的也只能是两年,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效期限。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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