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对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做了新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其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本条第1款规定,抗诉实行“上级抗”,即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与上级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