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真的高达50%?】
据新京报评论10月31日发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小区的回迁户反映称,他们的回迁房部分房屋公摊面积超级大,一套建筑面积为108平方米的安置房,使用面积竟只有54平方米,公摊面积的比率高达50%。如此情形,颇有令被征收人吃哑巴亏的意思。那么,这种公摊面积偏大的情形真的合理吗?棚改项目的被征收人对此就真的没辙吗?
首先笔者想在事实层面指出报道中存在一个问题:若评论文章所引述的文字信息准确,那么50%这个比例有可能计算得并不正确。涉案安置房的公摊面积比率可能并没有这么高。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5条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其第6条进一步规定,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据此可知,若涉案安置房的使用面积,即通常所说的“地毯面积”只有54平方米,那么其公摊面积应不足54平方面,因为这里面还要计算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在老百姓的公摊面积计算时,适用的一定是“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而不能直接拿套内使用面积也就是地毯面积来计算。故此,笔者推测涉案安置房的实际公摊比例不足50%,还是有一定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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