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合同属性:行政契约的公法、私法双约束】
行政契约,又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政府征收部门为了实现征收土地、房屋的行政目标,在征收过程中与被征收人之间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约定,并受到《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约束的协议。
行政协议并非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行为,盖因行政协议具有两面性,既有作为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性”的一面,也有作为公私合意产物“合同性”的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这就对上述观点提供了支持。
因此,行政协议除了必然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等公法的约束外,也需受到《合同法》以及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而《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等救济措施,也同样适用于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代表的各类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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