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扬州市委宣传部通报,10月15日,受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委托,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对裔庙村车五组侵占小运河河道的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7时30左右,一辆黑色小轿车,在非机动车道突然启动,冲撞拆除人员和群众,造成1死9伤。通报称,目前,肇事嫌疑人韦某已被控制,公安机关正在进行调查。
毫无疑问,从客观上讲,当地政府通报中的“拆违”是引起这一突发事件的直接外因。在明律师认为需要分析清楚的有两点:一是拆违行为究竟是否合法?二是肇事嫌疑人韦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就此,我们需要解开以下3个疑问。
疑问一:是否存在违法逼签行为?
据新京报对此案的跟进报道,肇事嫌疑人韦某的妻子王琴告诉记者,今天早上六点,她接到朋友电话称,她的店里有人在往外搬东西,于是和丈夫驾车前往位于杭集镇中心广场附近的店里。“被大量穿着红色绿色背心的人员围着,有挖掘机,有的人拿着木棍。”随后,她和丈夫被多人拉下车并拉扯。王琴称,人群中有人说:“抓住她,让她签字!”并要求她同意拆迁,拒绝签字后被多人拉扯住。“把我的包拉坏了,手机也没了,将我拉到一边,我要说话就拿脚蹬我。”
王琴表示,被强制拆迁的房子是2000年以后建成。今年以来,由于需要疏通小运河,他们和相关部门陆陆续续就拆迁一事在谈,随后拆迁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生。
在明律师认为,若肇事嫌疑人的妻子所言属实,那么所谓“抓住她,让她签字”并连续实施拉扯、恐吓的行为已涉嫌“逼签”,而这是为《行政强制法》和拆迁有关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若此情况经调查确实存在,则当地政府的拆迁行为本身已涉嫌违法。
疑问二:驾车撞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王琴回忆,当时她的丈夫对拆迁人员说,没有手续不能进行拆迁,却遭到拆迁人员殴打。“二三十人就围攻他,他们拿了军大衣将我丈夫蒙起来打,摁在地上打。”她说,丈夫随后从人群中挣脱,上车准备开车走,但遭到多人用砖块石头打砸车辆,并将挡风玻璃击碎。期间,拍照和劝架的人都被抢夺手机和拉扯,王琴使用朋友手机报警,20分钟后,警察赶到现场时,撞人事件已经发生。“那些人拦住车子不许他走,接着不知道出现什么情况,他车子就冲出去了。”
在明律师认为,若肇事嫌疑人妻子的这段描述属实,那么拆迁人员“用军大衣蒙头对肇事嫌疑人实施殴打”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
至于“多人用砖块石头打砸车辆”这一情节究竟是发生在肇事嫌疑人“驾车冲撞”人群之时还是之前,法律上的性质将可能完全不同。在“驾车撞人”行为正在实施的过程中,在场的任何人均可适用“无过当防卫”制止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保障在场不特定多数群体的人身安全。此时若有人实施“砸车”行为,则可归为正当防卫。但若肇事嫌疑人仅仅是上车欲离开拆迁现场就遭遇“砸车”,那么砸车行为的性质就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当然,这一情节的定性需要等待当地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最终结果。
由此情节引发的另一个重大疑问就是,韦某驾车撞人的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换句话说,在案发当时的混乱情形下,韦某及其妻子到场后疑似遭到拆迁人员“围攻”,不仅其房屋财产难保,人身安全更是陷于现实存在的危险之中。此时,韦某发动汽车这一行为究竟意欲何为?是主观上想驾车撞向拆迁的人群?还是仅仅想驾车离开现场,而在发动汽车后因遭遇周边人员砸车、恐吓等压力而在慌乱中驾车失控撞入了人群?这两种情形所对应的法律后果,将可能是截然不同的。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典型犯罪行为表现之一就是驾驶汽车冲撞人群。
不过,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本案中肇事嫌疑人系在准备驾车离开现场时“一不小心”撞向了人群,就可能涉嫌这一罪名。显然,无论从主观恶性到刑罚惩处来讲,二者都是存在较大区别的。这一疑问有待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予以解开。
疑问三:拆除违建行为究竟是否违法?
除去肇事嫌疑人妻子提及的拆违现场可能发生的逼签、殴打情形外,针对涉案房屋的违建认定及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无疑是本案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即便如官方通报所言涉案房屋确实建在河道里,构成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建筑,那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拆迁行为是否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则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明律师想再次强调一下拆除违建的正当程序,仅就“强制执行”部分:
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合法作出且当事人未复议或诉讼→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全程录像,将室内物品妥善移出并清点登记等)
从目前媒体透露的拆除现场情况看,拆除方显然未严格履行上述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其强制拆除行为涉嫌程序违法。而倘若涉案拆违行为确如当事人所说“没有手续”,或者虽有手续但未依法及时送达、公告,那么拆除行为也必将是严重违法的。
在明律师提醒: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违建”当事人的是,无论拆违者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否在实体、程序层面均合法,当事人也不得采取如本案肇事嫌疑人这般的过激举动。就“侵犯公民财产权”这一范畴之下,司法实践是不鼓励采取自力救济的“防卫行为”的,更不存在类似“骑车男反杀花臂男”案件中的无过当防卫问题。违建当事人所能做的只有3件事:第一,确保自身人身安全,避免遭受进一步的人身损害;第二,对拆迁行为实施录像、监控取证;第三,及时报警求助,并要求拆迁人员确保室内物品的安全移出。除此之外的其他暴力维权举动,当事人往往难以掌握其程度和边界,很容易在混乱、冲突中导致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这对双方而言都是难以承受的残酷现实。三思而后行,这句古训要同时送给拆违行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本应严格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一方。
唯有尽快公平、公正查明事实真相,解开上述3点疑问,方能还案件中伤亡的人员以公道,确保法治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