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五:土地长期闲置,非“净地”出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项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1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此即所谓“净地出让”的法律依据。补偿安置到位方能动工建设,未责令交出土地,提供“三通一平”的土地就强行进场施工,这既是违法施工行为,也是一种变相的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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