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们此前为大家介绍过很多征地拆迁领域的“陷阱”,但在所有陷阱之中,对被征收人杀伤力最强的,当属我们今天将要提到的“刑事责任陷阱”。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维权的过程中会因为各种突如其来的原因而涉嫌严重违法甚至是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限制人身自由,进而失去了继续依法维权的可能性的情形。无疑,这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可谓是灭顶之灾,是任何一个普通老百姓都无法承受的事情。那么,究竟都有哪些罪名是被征收人在维权中容易触犯的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防范自己在不经意间落入这样的陷阱之中呢?
罪名一: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道理讲,在征收中基于征收方惯用的逼迁伎俩,容易因“挨打”而受伤的通常是被征收人一方。但在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这一严重罪名却似乎更容易被安在被征收人的身上。原因之一就是个别被征收人不能正确、理性的处置应对上门协商谈判的人员,在与之交涉的过程中动用武力进行了所谓的“自卫”,导致了上门人员的伤亡。范木根、丁汉忠等人均是如此,其所承担的严重刑罚大家也都已经看到了。无论如何,大家在应对上门人员时一定要尽量避免发生肢体冲突,尤其是不要轻易动用凶器、农具等可能造成严重杀伤后果的工具进行防卫。这样做的结果,极有可能是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而在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至于怎样做才能算是“正当防卫”,这个我们不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学习。实践中的情况是极其复杂的,这路方式“过当”的几率要远远高于“正当”,对于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而言基本上是得不偿失。
罪名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罪名主要出现在被征收人集中进行上访的过程中。信访本身的风险是较大的,稍不留神就可能会面临各种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故此,我们一直强调信访不应作为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它也是一种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反映意见的权利。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容易触犯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在征地拆迁维权中若被征收人被以各种名义带走调查,进而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家属一定要尽快向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而不是随意聘请当地的一般律师。原因在于这类案件中被征收人的违法事实往往似是而非,其被带走的根本原因还是补偿安置纠纷。只有把握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并对症下药,在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一揽子全面指导下针对涉案项目启动法律程序,才能确保在被征收人身陷囹圄之时的补偿权益不被减损,同时为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公正的刑事领域裁判奠定基础。而如果片面、单一的在刑事责任领域想办法,则很可能令被征收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发生错误,进而既耽误了补偿权益,又难以解救已然身陷困境的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