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常见于征地拆迁的项目中。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拿到责令限期拆除的那一刻,内心是非常焦虑和恐惧的。因为通知书中都会说,请限于某月某日自行拆除。若不自行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当然,不会有谁会自己把自己的房子给拆了,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自己的房屋会被拆迁呢?
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书,随即就被拆迁的现象。且拆迁过后还不予补偿,这会让被拆迁人遭受巨大的损失。
那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后,是否意味着房子就真的保不住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知道“责令限期拆除”的由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责令限期拆除,只能针对于违法建筑。意思就是说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才能下达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是合法合理,那么久没有被拆迁的理由,自然也不该有责令限期拆除这回事。
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这是另一个话题,在此不展开叙述。那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是否就意味着房子就一定会被拆呢?
在征地拆迁中,为了达到高效低成本的拆迁目的,行政机关下达的限拆通知数量远超过平时,甚至部分行政机关以此为要挟进而逼拆、拆迁。在这样的前提下,程序上必然会存在极大漏洞。反馈到实际拆迁中的现象就是对违法建筑认定程序的合法与否。排除这个问题,更为明显的是作出限拆的主体、限拆日期、限拆文书送达以及文书内容等,在实践中都存在着极大的违法性。
对此,《行政强制法》第44条有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暂时中止强制拆除的推进。
也就是说,即使到了文书作出后6个月内的最后一天,行政机关也无权径行拆除涉案房屋,而必须等到起诉期限届满后再推进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实践中那种今天贴出文书,明天就来拆迁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自然有法定救济的权利。即:
1)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应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60日向相关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应当提出抗辩。
2)行政诉讼:如果被拆迁人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那么应当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在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一定不要慌。一步一步缕清程序,找出征收方的违法点,进而复议或诉讼,也是有很大可能能保住你的房子的。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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