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江西上饶市婺源县发布2018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老城朱子小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表示将征收东至环城东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熹园大门口河边区域以及西门桥底片区上的土地及房屋,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婺源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老城朱子小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为了切实做好婺源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老城朱子小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其四至为:东至环城东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熹园大门口河边区域以及西门桥底片区,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组织实施部门
(一)征收主体:婺源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婺源县房地产管理局
(三)蚺城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居委会、村委会,县市场物管局、交警大队、商业国资公司及县征收办等相关部门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和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工作以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为准。房屋征收签约搬空开始时间为2018年 月 日,自2018年 月 日起45天为自愿签约搬空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45天为正式签约搬空期。
四、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4、装饰装修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安置公开的原则。
(二)补偿基本原则
1、所有私有主体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回购房屋二种方式,被征收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任选补偿方式,提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已出租的,自行处理到位。
2、办公楼、仓库、厂房、车库等非住宅房屋及附属房,一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3、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遵循政策、结合实际的原则进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如在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并主动拆除的,可按同类结构房屋重置价格的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凡是由县政府组织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
4、村集体组织的房屋的征收补偿另行处理。
5、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依法征收补偿,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对已依法登记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其权属性质、用途及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是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合法土地使用权凭证记载的为准,如登记的土地性质与实际土地性质不一致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为准。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供权属证书备查。未登记发证的,以实际丈量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由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房屋、土地测绘工作,因被征收人不配合造成测绘结果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回购房分配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被征收房屋按《方案》可调换的安置总面积与设计安置总面积相近选择户型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在签约及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空,并将产权证、土地证、房屋钥匙等证件原件交给项目指挥部,经项目指挥部验收合格后发给《房屋搬迁验收证》。交房时间以《房屋搬迁验收证》为准。
1、凡在自愿签约搬空期和正式签约搬空期签约并搬空交房的,按如下方式选房:
在自愿签约搬空期第1天的,作为第一批选房对象,第2天下午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在自愿签约搬空期第2天的,作为第二批选房对象,第3天下午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以此类推,以每1日(含节假日)为一个选房批次时间,依次摇号选房。
在正式签约搬空期的同样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摇号选房。
2、对于有肢体残疾或盲人以及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回购房屋安置的,由个人申请,经街道、社区和工作组调查核实后,根据本人要求可优先选择住宅低层安置,但仍需通过摇号确定选房号。
3、选房人凭选房顺序号,按协议规定和选房权限对应选房。
(五)房屋拆除原则: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项目指挥部统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拆除,施工企业对施工安全负责。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施工场地安全。
六、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
①其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参考价为:
框架:2193元/㎡;
砖混:2120元/㎡;
砖木:2046元/㎡;
土木:1841元/㎡;
②其合法附属房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参考价为:
框架:2065元/㎡;
砖混:2028元/㎡;
砖木:1991元/㎡; 土木:1799元/㎡
1、房屋征收装修补偿参考价见附件3;
2、折旧率参考标准
年折旧率为1%,最低成新率为85%。
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参考价有异议的,可按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选择回购房屋
采取预先补偿后购买的办法,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签订房屋回购协议。
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预先补偿标准为相应土地性质合法主体房屋相应结构相应房屋类型的参考价。
1、回购房地址:七里亭文化公园附近
2、回购房土地性质:国有划拔土地。
3、回购房型:房屋结构为框架,户型设计为50㎡/套、70㎡/套、90㎡/套、110㎡/套、120㎡/套和140㎡/套六种,建筑面积以房屋验收时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并按征收补偿协议所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4、回购房为高层电梯房或多层套房,多层套房楼层差在交付时结算,为体现回购房分配的公平合理,实现楼栋内的楼层差内部平衡,一层-160元/m2,二层、五层+80元/ m2,三层、四层+100元/ m2,六层-200元/m2。
5、回购房交付标准:回购房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房屋建筑结构为框架。室内装修部分: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室内和天棚均为水泥砂浆白色腻子粉刮白,卫生间安装蹲式便器,户内房门普通木质门,带纱铝合金窗。水、电到位。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铺设到户内,但开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房屋装配防盗门一扇。
6、回购房按照合法主体房屋的建筑面积1:1比例安置还房, 原则上可选择1-3套回购房(奖励和优惠政策按1户计算)。
(1)回购房与应安置面积等面积部分按相应土地性质合法主体房屋框架结构的参考价购买,回购房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的给予优惠价。1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0平方米)按1500元/㎡均价补差,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按3000元/㎡均价补差。
(2)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县城区内为唯一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46平方米的部分按1500元/㎡均价补差,4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3000元/㎡均价补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县城区内为唯一住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三)住改非房屋
1、沿主干道临街批建手续齐全,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已连续营业二年以上且目前仍在营业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里弄、小巷中批建手续齐全,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已连续营业二年以上且目前仍在营业的一楼住改非房屋,按同等结构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上浮30%予以补偿。
3、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原则上不计住改非面积。
七、政策性补助
(一)搬迁费
1、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向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房屋职工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1200元/户次补偿(选择货币的则×1,选择回购房屋的×2)。
2、非住宅房屋、住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30元(含承租户搬迁费)补偿。
3、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享受搬迁费补偿。
4、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不可拆卸的设备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另行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1、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900元/户月补偿(回购房屋30个月,货币补偿6个月),因征收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回购房屋到期未交付)的,对自行周转过渡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交房为止。临时安置费起算时间为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搬迁后开始。
2、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三)非住宅房屋、住改非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税务核定凭证的合法建筑补偿标准;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但在实际经营的临街营业房,以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计算,每月补助40元/㎡,营业总面积不足10㎡,按10㎡计算。
3、宾馆按每间(套)0.8人的系数,酒店按每30平方米1人的系数,厂房、仓库按每60平方米1人的系数,店铺按每10平方米1人的系数计算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每人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
5、以上补偿对象原则上为营业房产权所有人,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协商分配。
6、临街房屋未经营的,不予补助。
7、从事的营业活动属违法的,不予补助。
八、奖励政策
自愿签约搬空期享受特别奖励优惠政策,正式签约搬空期享受相应奖励优惠政策,逾期不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奖励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签约搬空交房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为准。
(一)签约搬迁进度奖
1、自愿签约搬空特别奖
①如在本区域为唯一住房的给予每户(套、栋)奖励人民币4万元(如在本区域有多处主体住房的,原则上奖励政策按1户计算),同时叠加奖励300元/㎡。
②经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对登记的面积无异议的,私有住宅按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的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再进行奖励,50m2以内(含50m2)奖励15%;50m2以上部分奖励5%;自建单家独院增加5%的奖励,自建一层单家独院再增加30%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面积按6500元/㎡计算)。对登记的面积有异议的,同意重新组织核定,但以上奖励不予享受。
2、正式签约搬空奖
经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对登记的面积无异议的,私有住宅按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的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再进行奖励,50m2以内(含50m2)奖励7.5%;50m2以上奖励2.5%;自建单家独院增加2.5%的奖励,自建一层单家独院再增加15%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面积按6500元/㎡计算)。对登记的面积有异议的,同意重新组织核定,但以上奖励不予享受。
3、选择回购房屋的,奖励面积可合并在产权调换面积内进行安置(奖励面积不再计奖和享受优惠政策。如在本区域有多处主体住房的,原则上奖励的建筑面积按1户计算)。
4、被征收人不需评估的,每户奖励5000元。
(二)选择货币补偿奖
1、在自愿签约搬空期的,另奖励2600元/㎡;在正式签约搬空期的,另奖励1000元/㎡。
2、选择回购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的回购房面积达不到应安置面积还房的,其所剩面积部分可享受货币补偿的价格及相应的奖励政策。
(三)选择自购普通商品住房安置奖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自行购买我县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400元/㎡奖励。
(四)补偿金及奖励金付款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补偿金和相应奖励按协议约定待搬迁完毕经验收,并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九、征收补偿纠纷处理办法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法律责任
1、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
1、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社区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社区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社区居委会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移的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既可选择迁出地的居民待遇,也可选择迁入地居民待遇。
2、征收范围内需要搬迁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供水、排水、路灯、环卫设施等,一律由其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和相关规定负责搬迁。
十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婺源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老城朱子小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婺源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7 月 17日
备注:具体相关的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信息可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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