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实践中,违法暴力拆迁泛滥仍是征地拆迁领域不容回避的乱象之一。而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一旦遭遇此种不幸,如何证明拆迁行为实施主体便成了一个有些难度的任务。毕竟,拆迁往往突如其来,拆迁人员一不穿制服,二脑门上没刻着字,被征收人往往会陷入控告无门的窘境。本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顺华、谢瑞青在武汉市中院拿到的胜诉判决提示了一个重要的讯息:拆迁行为主体的问题上,“举证责任倒置”似乎正在成为现实,“除了你,没别人”的推定,对于被征收人维权而言,确是福音。
基本案情:逼迁、拆迁突如其来原告姜先生诉称,其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拥有合法房屋。2015年1月,被告武昌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武昌区武锅生活区片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原告房屋位于其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原告对项目的补偿标准不认同,已就征收补偿决定向武汉中院、湖北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双方始终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原告房屋多次遭到拆迁人员堵锁眼、砸门窗、断电、断水、楼上放水等暴力逼迁袭扰。2016年6月,原告房屋所在建筑物(即该住宅楼的三层)的屋顶被人掀掉,这一情况严重危及了原告的居住安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物权。姜先生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被告区政府作出的答辩不出所料:被告从未作出任何拆除本案所涉房屋和暴力逼迁行为,也未责令任何第三方主体实施上述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胜诉:经典的理由论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谁所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市、县级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在征收决定作出、补偿实施以及最后搬迁这3个环节中起主导作用,主导行为由其作出,属其权限范围。征收部门的组织实施行为,都必须在征收主体的主导下进行。综合《条例》的系统性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确定行为责任归属的原则:征收各环节中主导行为应由征收主体作出,并由其承担责任,征收部门为组织实施征收主体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征收主体承担!
本案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决定范围内,被告区政府亦针对该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现涉案房屋被拆除,虽然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实施拆迁其房屋行为的主体,但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区政府显然是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的受益人。且这一拆除行为属征收搬迁环节中的决定性行为,是被告的权限范围,在被告无法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不是其拆除的情况下,应推定被诉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被告区政府所为!
如前所述,武昌区征收办是涉案征收部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故武昌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区征收办则不是。
至于拆迁行为本身则属于明显违法,兹不赘述。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武昌区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姜先生赢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