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甘肃西和县人民政府发布西和县北商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表示将征收西和县东至滨河佳苑,西至中山路,南至白水河,北至云华街两侧上的土地和房屋。
西和县北商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西和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步伐,努力改善广大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拓宽城市发展空间,提升城市品位,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2018—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县城北商场片区棚户区改造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改善民生、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抢抓国家推进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有利机遇,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全面统筹、配套建设,公开公正、依法征收”的原则,切实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努力把县城建设成为人居环境良好、功能设施完善、具有鲜明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房屋征收主体
(一)房屋征收人:西和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
(二)房屋征收部门: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和县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房屋被征收人:西和县北商场片区涉及房屋被征收户
三、征收范围及征收时间
(一)征收范围:东至滨河佳苑,西至中山路,南至白水河,北至云华街两侧(具体范围以县住建局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时间:以被征收房屋决定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征收时间。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及奖励
(一)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
⒈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效房屋来源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购房协议或合同)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房屋来源证明,经确认无产权争议时,在征收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签订协议并自行搬迁腾空房屋的,可视为房屋所有权人;
(3)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房屋财产登记并进行证据保全,依法拆除;
(4)被征收房屋涉及单位的,由现归口主管部门配合确认房屋所有权人;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建筑物,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自行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2.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评估公司实际勘丈面积为准。
(二)补偿安置
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一家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地上附属物、装潢及其设备的移除等费用),其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2.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采取面积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铺面调换比例:
①临街(中山北路、云华街)的被征收人选择铺面调换的,在新建的商城内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调换(不含公摊面积);在北商场内(包括商业街)的被征收人选择铺面调换的,在新建的商城内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不含公摊面积)。调换后的房屋(含公摊面积)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②调换铺面的选择位置及顺序。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原一楼铺面在新建商城内按功能划定的经营区域依次选择,原二楼铺面在新建商城内指定范围依次选择;
③住宅安置。综合楼住户依照《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和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15〕94号)执行。
(2)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认的建筑面积,一楼铺面按每平方米10000元补偿,二楼铺面按每平方米6000元补偿。
(3)停产停业补助:
①铺面按确认面积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停业补助,原一楼每平方米36元/月,原二楼每平方米18元/月;
②超过18个月后仍未安置到位的,按逾期时间依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4)搬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按确认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30元。
(三)奖励
房屋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负责腾空房屋(房屋出租的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原一楼每间奖励10000元、原二楼每间奖励5000元。
六、资金筹集及管理
各项补偿资金必须足额提前到位。第三方投资或政府统筹的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由县纪委、监察委、审计、财政等部门跟踪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北商场棚户区改造建设顺利进行,西和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建设等有关事宜。
(二)部门职责
1.县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安置楼的建设规划等相关工作。
2.县商务局、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棚户区房屋征收改造建设范围内房屋入户动员、调查摸底、征求意见、返迁安置等工作。
3.县公安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征收房屋与补偿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棚户区改造建设顺利实施。
4.县发改、财政、信访、司法、审计、国土资源、工商、电力、消防、食药监、执法、文体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全力做好棚户区改造建设相关工作。
八、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结论或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通报发证机关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西和县城北商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县棚改领导小组议定后进行补充。
(三)本方案由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30日
备注:具体相关的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信息可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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