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征收单位却动起了歪心思,其中“拆违”以其成本低、速度快的特点成为大多数征收单位的首选办法。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解析如何破解这种几乎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的征收套路……
话说2017年6月的某一天,湖南省某村的何女士忽然接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知自家自留地内所建的住宅房屋因没有得到用地许可,属于非法占用土地,限何女士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何女士感到十分委屈,明明是获得了县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怎么会一夕之间就变成了“违建”房屋呢?然而更“活久见”的事情还在后面,就在何女士拿着相关证据向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县政府竟对此毫无依据的处罚行为予以了维持。无奈,何女士只得将县国土局和县政府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诉讼过程中,何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详实的举证。
第一,提供原告的户籍信息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等,证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并证明原告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建房符合城乡规划;
第二,提供原告向所在镇国土所申请报告一份,证明原告建房已经村组同意并已提交建设用地申请;
第三,提交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
第四,提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记录等,证明原告的缴费及房屋建成、调查情况。
最终,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各组证据都予以了采信,认定何女士建设房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被告认为原告“违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县国土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亦应予以撤销。
那么,类似于本案的众多“被违建”案件中的是非曲直究竟是怎样的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在何女士只有所在村组一处房屋,建房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情况下,被告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在明拆迁律师在此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的是,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还很不规范,征拆单位又往往利用普通农民缺乏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这一现实,对本应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巧取豪夺。而令本为合法建筑的房屋“被违建”,便是其中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一种做法,广大被征收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都须对此保持最高程度的警惕。一旦遭遇这类情况,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靠法律成功跳出“被违建”这一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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